黑办发〔2017〕56号《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2-22 05:26:37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17〕56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服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和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坚持创新发展、科学评价、问题导向、以用为本的原则,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力争通过2—3年时间,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设置。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国家现行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国家统一设置。在现有职称系列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新要求,以及随着科技发展学科交叉渗透,边缘学科、综合学科、横断学科的出现,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等客观需求,动态调整完善我省具有比较优势专业技术领域或特有社会民俗文化领域职称专业类别设置,进一步畅通我省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继续做好我省已经开设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以及与国家新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衔接,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国家统筹规划的制度框架,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结合行业领域特点设置不同的评价要素,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技术岗位确有需求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具体要求。

(六)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基层一线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在当地得到业内普遍认可,业绩成果获得市(地)以上奖励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基层”高级职称。破格人员可随时申报、适时评审,评审通过后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兑现待遇。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七)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探索建立专家推荐制度,提高业内同行专家从专业视角客观评价的效率和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评价方式,广泛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综合评价。研究探索在条件成熟的职称系列(专业),对评价要素按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划定权重,核定相应的分值,试行量化式评审,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针对性、客观性。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八)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授权其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在评审能力薄弱的地区探索实行市(地)际间联合评审,有效解决评审专家不足、执行回避制度难的问题,提高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认可度。

(九)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编制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5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二)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全省凡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人社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在省属高等院校(含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级科研院所、技师学院已经实行直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地)以上党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实行职称直聘单位的范围;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量、择优推荐,经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在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大型企业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对实行职称直聘和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评审必备的客观条件,逐步将直聘和自主评审以外的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全省市(地)以下卫生、农业(畜牧)系列高级职称和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的市(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广泛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各行业、专业专家充实到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评审结果显失公允、信访投诉较多、管理责任缺失的要严肃问责;对评审工作拖沓延迟、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自身管理不规范的,限时整改直至取消评审权限。

企事业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集体研究制度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加强对实行职称直聘和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直聘权、评审权,不能确保聘用、评审质量的,将暂停直聘、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直聘权、评审权。

各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落实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严禁未经授权的社会组织非法开展职称评审认定及从事相关活动,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十四)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我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以“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为依托,加快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升个人申报、专家评审、信息传输、结果查询、数据统计等网络平台服务功能,实现职称工作信息化、数据化管理,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国际互认。

七、强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统筹协调、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评审专家库建设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直聘、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组织行业专家学者,按期完成职称评审标准修订和评审专家库人选补充调整等改革任务,确保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正常开展;各市(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在做好本地改革工作的同时,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全省单项具体改革任务;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行业人才职业发展需求调研、评价标准研究及具体职称系列评审工作的研究探索,积极主动参与改革;用人单位要发挥本单位职称制度改革主体作用,组织开展改革政策宣传学习和各项具体改革措施的贯彻执行,引导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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