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办发〔2010〕12号《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全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办发〔2010〕12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3日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做好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持行政推动、市场运作、存量保值、增量分成的原则,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贯通、标准统一、运行高效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体制,打造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企业,推动广播电视网络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确保安全播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信息需求,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抓住国家推进“三网融合”和大力发展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的历史性机遇,通过整合壮大自身实力,开展跨行业和跨区域的新业务合作,在“三网融合”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加快推动我省广播电视网络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小网向大网、由模拟向数字、由单向向双向、由用户看电视向用电视的转变。
(三)全面推进网络运营机构转企改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打造规范的网络产业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抓住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在3到5年内实现上市融资,使之成为我省文化产业的龙头企业和我省大型骨干企业。
(四)整合全省广播电视网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实现“全程全网、全省一网”。
三、工作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坚持政治性原则,加大行政推动力度。通过整合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中央和省、市(地)、县(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和覆盖,确保文化安全。全省所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均纳入整合范围。各市(地)、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是当地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第一责任人,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整合工作的协调指导,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实施整合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确保年内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二)坚持科学性原则,依法设立省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设立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省公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省级宣传部门负责对省公司实施政治领导,省级广电部门对省公司实施行业管理,省政府授权黑龙江电视台行使省本级出资人职责。省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各市(地)、县(市)设立分公司。省公司和各市(地)、县(市)分公司负责人按照原行政级别享受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接受培训等政治待遇。省公司实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收支两条线。为确保控制力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省本级通过现金或资产注入等方式确保在省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各级各类广播电视网络资产,按照“物随网走”的原则,将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作为股权进入省公司。对引进投资合作形成的网络资产,采取增资扩股、吸收合并和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重组。整合中人员接收与转企改制相结合,原各级网络从业人员整合到省公司后均按企业用工制度管理。
(三)坚持兼顾性原则,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统筹考虑局部与整体,事业与产业,省与各市(地)、县(市),局、台与网,广电部门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事业的进步,又要有利于产业的发展;既要在公平的原则下让利于基层,又要保证未来省公司健康运营和良性发展。科学合理地核定股东单位的返还“基数”,实现“存量保值”(即原基本收益保持相对稳定)。省公司成立后新增基本业务和开发多种新业务的收益,按照股份制公司分配办法或由全体股东约定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四、相关问题操作办法
(一)关于经营体制问题。
通过整合,将目前各市(地)、县(市)分散的经营体制,整合为“全省一网”的经营管理体制,做到全程全网、互联互通。将目前既有企业性质、又有事业性质的不规范、不适应市场的运营主体,整合为面向市场的股份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各市(地)、县(市)广播电视网络出资人(股东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参与省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享受资产收益,不再承担建设管理本地区广播电视网络的职责,不再参与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各股东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分公司高管人员须分开任职。
(二)关于人员问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进行原网络运营机构转企改制后人员安置与身份转换工作。
1.人员接收基准日为2009年6月23日,人员转制安置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
2.2009年6月23日前,各市(地)、县(市)网络运营机构从事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在职人员,按照“人随网走”的原则,在核定人员与网络实际收费用户相匹配的基础上,原则上由各分公司接收,并转制为企业员工。
3.编制不在网络运营机构而实际在网络运营机构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回编制所在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可进入各分公司,同时转制为企业员工。
4.编制在网络运营机构但实际从事网络运营以外工作的,各分公司原则上不再接收,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5.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和公务员,尊重本人意愿,可选择进入各分公司或由当地广电部门(局、集团、广播电视台)妥善安置。
6.编外人员由分公司按需要择优聘用。
7.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不进入公司,由当地股东单位负责管理,养老待遇保持不变,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8.截至2010年12月31日,原网络运营机构在编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其中工勤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退休生活费。这部分人员由当地股东单位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其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费由原单位支付,股东单位继续为这部分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三)关于核定“存量”基数问题。
1.省公司确保各股东单位的“存量”保值。参照各网络出资人(股东单位)连续3年(2007年至2009年)网络实际收入扣除实际运营成本(含资产折旧)及负债资产的净收益值,确定“存量”基数。
2.“存量”基数确定后,省公司分别与各网络出资人(股东单位)签订返还协议,按月或季度返还,年度结算。
3.省公司上市融资后不再向股东单位返还“存量”。
(四)关于网络负债问题。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网络有关的负债带入省公司。
(五)关于资产评估。
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由省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市(地)、县(市)意见的基础上,采用统一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网络资产价值的评估和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用户资源及网络业务承载能力。
五、政策保障
(一)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在人员安置、贷款贴息、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省公司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整合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期间发生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各级政府过去支持广播电视网络发展直接投入的资金不作负债处理。整合过程中清查出的不良资产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支持整合中涉及的房产、土地手续的变更划转。
(三)转制后所有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含公务员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在编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规定加发一定的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后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四)由各地编委、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内人员和经费的划转工作。
(五)按照“三网融合”的有关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向省公司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我省新建住宅直接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不再接入有线模拟电视信号。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完善实施方案。2010年3月1日至4月30日,制定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工作。5月中下旬,省委、省政府讨论通过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并印发执行,同时成立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领导和工作机构。6月上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全省各市(地)、县(市)主要领导、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省网络整合工作。
(三)发起设立省公司。6月中旬,由省本级和各市(地)、县(市)网络投资主体以现金发起方式设立省公司,成立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选聘省公司和分公司管理团队,初步实现全省统一运营。
(四)组织网络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3月中旬前完成网络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招投标工作。6月上旬,由中介机构对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市(地)、县(市)网络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6月中旬,开始进入实质性整合阶段,由中介机构和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工作组,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进行评估,对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形成权威性报告,以此作为各市(地)在省公司占股比例的依据。8月底前基本完成此项工作。
(五)正式签署整合协议。8月底前,省公司与各出资主体正式签署协议,以增资扩股方式将各股东单位评估后的网络净资产划入省公司,重新确定省公司各方股本比例。
(六)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9月至10月,全部完成资产和人员划转工作,10月底上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宣告完成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任务,11月初省公司正式运营,形成我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广播电视网络新格局。
七、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网络整合和公司组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委副书记杜宇新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杜家毫,副省长程幼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广电局局长李寅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潘春良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物价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通信管理局、农垦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综合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公司组建等具体工作。各市(地)、县(市)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配合做好本地区网络整合、组建分公司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八、其它事项
本方案及子方案未尽事宜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另行制定细则,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
1.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2.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人员转企改制安置方案
3.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资产评估方案
4.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资产清查审计方案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为确保201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安排,现就组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本方案。
一、业务功能
(一)负责整合后全省广播电视网络的经营管理,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进行企业化运营组织,加速实现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全省全程联网、无缝链接任务,保证省市县贯通,实现对广播电视网络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
(二)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全省广播电视干线网的建设和各地接入网的升级改造,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加快有线网络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演进,加快推动广播电视网络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小网向大网、模拟向数字、单向向双向、用户看电视向用电视的转变。
(三)在确保电视节目优质、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资源,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开发网上增值业务以及多功能综合信息服务等业务,在“三网融合”中占据主动地位。
(四)积极与其他有实力的网络运营商和相关骨干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将省公司打造成全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和全省实力雄厚、具有较大影响力、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骨干企业。
二、组建方式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设立省公司,具体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起设立省公司。2010年6月中旬,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专业律师事务所的积极配合下,由省本级和各市(地)、县(市)广电部门确定的投资主体,以现金出资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省公司。公司总股本暂定为3000万元,其中省本级认缴1040万元,13个市(地)各认缴100万元,66个县(市、区)各认缴10万元。完成省公司核名、验资和资金注入后,成立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为确保控制力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省本级通过现金或资产注入等方式确保在省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省公司实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省公司对分公司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公司单独核算。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省公司聘任。股东单位负责人和分公司高管人员分开任职。省公司发起设立后,初步实现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的统一经营。
第二阶段,组织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3月中旬前完成网络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招投标工作。6月上旬,由中介机构对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市(地)、县(市)网络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6月中旬进入实质性整合阶段,由中介机构和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工作组,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进行评估,对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形成权威性报告,以此作为各市(地)在省公司占股比例的依据。核定对各股东单位返还“存量”的基数。厘清原网络与各级各类投资人形成的法律关系,通过对资产进行回购、剥离等多种方式,解除原合作关系。核定原网络人员数量、身份,了解个人意愿,积极争取扶持优惠政策,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第三阶段,正式签署整合协议,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8月底前,省公司与各出资主体(包括前期未参与发起设立但已参加评估的网络出资人)正式签署协议,以增资扩股方式将各股东单位评估后的网络净资产划入省公司,重新确定省公司各方股本比例。9月至10月,全部完成资产和人员划转工作。10月底前,上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宣告完成整合全省广播电视网络的任务。11月初,省公司开始正式运营,形成我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广播电视网络新格局。
三、组织领导
省公司组建工作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市(地)、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明确本地区参组公司的投资主体,配合做好本地区网络资产评估整合、人员安置和分公司组建的有关工作。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人员转企改制安置方案
为切实完成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积极稳妥做好转企改制过程中的人员剥离、接收与身份转换,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人员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既要充分考虑以人为本,积极落实优惠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又要考虑尽快理顺企业劳动关系,保证网络运营队伍稳定,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人员转制安置办法
组建成立的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省公司)实行企业劳动制度,所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省公司,各市(地)、县(市)分公司负责人按照原行政级别享受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接受培训等政治待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进行原网络运营机构人员安置与身份转换工作。
(一)人员接收基准日为2009年6月23日,人员转制安置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
(二)2009年6月23日前,各市(地)、县(市)网络运营机构从事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在职人员,按照“人随网走”的原则,在核定人员与网络实际收费用户相匹配的基础上,原则上由各分公司接收,并转制为企业员工。
(三)编制不在网络运营机构而实际在网络运营机构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回编制所在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可进入各分公司,同时转制为企业员工。
(四)编制在网络运营机构但实际从事网络运营以外工作的,各分公司原则上不再接收,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五)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和公务员,尊重本人意愿,可选择进入各分公司或由当地广电部门(局、集团、广播电视台)妥善安置。
(六)网络运营机构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应立即终止停薪留职,按照本方案安置。
(七)列入省公司接收范围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日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八)编外人员由分公司按需要择优聘用。
(九)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不进入公司,由当地股东单位负责管理,养老待遇保持不变,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十)截至2010年12月31日,原网络运营机构在编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其中工勤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退休生活费。这部分人员由当地股东单位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其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费由原单位支付,股东单位继续为这部分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三、转制后人员待遇
公司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严格定岗定员,实行员工收入与绩效挂钩的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一)转制后所有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含公务员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在编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规定加发一定的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退休费待遇暂不降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解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以及转制后进入网络公司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政策保障
(一)转制后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由各地编委、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内人员和经费的划转工作。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资产评估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为合理评估各股东单位资产,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二)坚持网络的完整性、安全性原则。
(三)坚持网络资产价值量与其效益基本均衡的原则。
(四)坚持网络资产优良、产权明晰的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原则。
二、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三、评估范围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直接有效为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所用的资产以及经过界定与网络有关的负债。
(一)网络资产。
1.有线电视前端(分前端)设备资产。包括正在使用的模拟有线电视前端(分前端)系统,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组织论证建设的有线数字电视前端(分前端)系统(含VOD点播设备),地面数字电视前端(分前端)系统、发射机、天馈系统及专用发射塔,模拟MMDS前端、发射机、天馈系统及专用发射塔,数字MMDS前端、发射机、天馈系统及专用发射塔,数据业务设备,前端(分前端)机房配线、电源及附属设施等。
2.光缆干线、支干线传输网络资产。指省、市、县光缆干线,有线电视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光缆干线、支干线传输网络资产。具体包括杆路架空、沿墙、直埋、管道等方式敷设的光缆线路及SDH传输设备、光发、光放、光收等光设备。
3.电缆干线、支干线网络资产。指光节点至末级干线放大器的电缆干线、支干线资产。具体包括电缆线路(包括放大器以下到用户的杆路、直埋及管道)、同轴电缆、放大器、供电器等。
4.用户分配网络资产。由光节点至用户或末级干线放大器至用户间的网络资产。用户自购数字机顶盒、智能卡、天线等不纳入评估范围。
5.仪器仪表。包括熔接机、光时域反射仪、有线电视系统测试设备等。
6.车辆资产。指网络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专用车辆。
7.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空调、复印机、传真机等。
8.在建工程。指正在建设的网络线路和设备安装工程。
9.库存材料。不纳入评估范围,由组建后的公司依据重组审计库存盘点表,结合网络建设与运营需要按现时市价收购。
(二)网络负债。
出资单位纳入评估范围的有线网络资产形成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
(三)与网络运营有关的其他资产。
四、特殊情况资产的评估处理
(一)租用的杆路、管道等不纳入评估范围,按费用以特定的方式体现。
(二)多方共有资产,要明晰产权,分别纳入评估。
(三)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拥有独立房屋产权(房产、地产证件齐全)的专用机房、办公用房可纳入评估范围。
(四)与其他方共建的已付款的光缆线路纳入评估范围,未付款的酌情处理。
(五)已实现物理联网,收取部分管理费或信号费,无网络产权的有线电视用户网络不纳入评估范围。
(六)考虑本次网络整合属于业内重组,网络无形资产不纳入评估范围。
(七)有产权纠纷的各类资产,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
(八)在债务合同或协议中,对用于出资的网络资产产权有限制性条款的负债,如抵押、质押、担保及涉及法律纠纷、诉讼情况的,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
(九)流动资金、预付账款、长期拖欠和有争议的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无变现价值及有取回权的资产不纳入评估范围。
五、评估依据和评估标准
(一)有线电视前端(分前端)设备资产、光电缆干线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等,均依据订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入出库凭证、实物等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二)光电缆干线、支干线线路资产,依据工程建设合同、竣工决算验收文件、路由图和工程支付凭证进行评估。光缆、电缆依据购置合同、发票、入出库凭证、光缆配盘表、光缆线路结合光时域反射仪测量结果、实地抽测等,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三)车辆资产,依据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行驶里程、车况等,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四)在建工程,依据开工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批准文件、设计文件、预算资料、定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材料出库凭证等,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五)用户分配网络资产,参照近期已完成整合的其他省(市、区)的经验,依据评估机构测算的数据,结合网络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以2009年年底收费用户收费票据为准,按光电缆传输联网的模拟有线电视用户、光电缆传输联网的单、双向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模拟(数字)多路微波用户、地面数字电视用户、数据业务用户进行分类,结合系统启用时间、质量、收费标准等情况确定评估值。
(六)机顶盒,依据性能、质量、使用时间等,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六、评估基准日
2010年4月30日。
七、组织领导
(一)本次评估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领导,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被评估单位要设立资产审计评估小组,被评估单位法人任组长,资产管理、财务、网络工程与维护技术人员参加。
(二)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省级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经验的评估公司完成评估工作。
八、步骤、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评估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对黑龙江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地)、县(市)及垂直上收的乡镇有线电视网络进行评估。
第二阶段:对企事业有线电视网络进行评估。
(二)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整合对象:黑龙江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市(地)、县(市)及垂直上收的乡镇有线电视网络。
九、其它事项
本方案没有涉及的其它问题,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资产清查审计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审计确定各股东单位出资资产、负债的出资范围及明细,确保各股东单位出资资产产权明晰、资产优良,合理确定返还“存量”基数,为组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创造有利条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三)坚持广播电视网络的完整性、安全性原则。
(四)坚持重组资产价值量与其效益基本均衡的原则。
(五)坚持资产优良,产权明晰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经营的原则。
二、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范围。
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为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直接有效为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所用的资产以及经过界定与网络有关的负债。
(二)审计资料范围。
1.2007年至2009年度会计报表。
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3.被审计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4.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5.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工作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6.被审计单位若有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的,提供合作协议及主管单位审批文件。
7.被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或共建单位的网络建设施工合同,预(决)算书及验收报告等资料。
8.被审计单位与供货厂家签订的设备及器材的购置合同。
9.资产清查及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工作重点
(一)资产类。
1.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库存现金的余额是否正确;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2.清查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如有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于存货(库存材料及工程物资),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4.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5.对于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要逐项进行支出明细核实,保证在建工程资产真实、准确。关注已交付使用但未转固的在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6.关注无变现价值的资产,不具备变现或清偿能力的资产主要包括已无变现价值的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所得税借项、待处理财产净损等。
7.关注有取回权的资产,主要指在被审计单位内属于他人的资产,此资产可由权利人通过清算机构行使取回权取回,主要包括保管物、维修物、托运物、租赁物等。
(二)负债类。
1.负债的清查包括各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2.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3.对于各单位预收用户2010年4月30日之后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作为预收账款处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逐笔确认。
4.对于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不符合“政府视同缴纳”政策的,作为负债处理。
(三)收支类。
审计2007年至2009年会计年度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对重大偶然收支现象予以调整,要求数据真实反映期间收支情况。
(四)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
四、主要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组织资产清查及审计的相关文件。
五、工作方法
本次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一)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二)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三)年度收支主要进行检查、复核、计算、盘点等。
六、基准时间
此次资产清查、审计基准时间点定在2010年4月30日。
七、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整合对象:黑龙江龙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市(地)、县(市)有线电视网络。
(二)第二阶段整合对象: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网络。
八、组织领导
本次审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领导,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资产清查及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要相应成立资产清查审计工作小组,配合本地区资产清查及审计工作,并上报具体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九、其它事项
本方案没有涉及的其它特殊问题,由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单位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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