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办发〔2018〕3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办发〔2018〕3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全省技术工人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广大技能劳动者的吸引力,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立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定位,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广大技术工人投身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云南篇章的伟大事业中,为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形成齐抓共促工作格局。围绕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的重点产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激发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
2.坚持重点突破,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把为国家和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机制,优化社会环境。
3.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三)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全面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保障,对为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省级和各州(市)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待遇政策,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云南省“兴滇人才奖”、云南省劳动模范、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千人计划”产业人才专项、“万人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云岭工匠等称号的技能人才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政治待遇。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引领,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经过遴选后纳入省委联系专家范围,享受相应国情省情研修考察、体检、休假等待遇。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代表等评选中的名额比例,给予他们应有的政治待遇和荣誉。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探索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五)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对于参与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在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使其对工资收入增长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鼓励国有企业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特殊生活补贴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
(六)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社会待遇。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产业人才专项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由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分担,以购(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公寓为主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其在服务期内可申请1次最长1年到国内外发达地区研修访学资助。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其有就业愿望的配偶、子女但未就业的,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前培训,推荐就业岗位。建立有利于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的机制,帮助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解决户口、子女上学等问题。在云南省“千人计划”高端外国专家专项中,加大“高精尖缺”国外技术工人引进,并做好已引进外国高端技术工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激励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每3年遴选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在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选中,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单独下达评选推荐名额。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
(八)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技术创新。围绕巩固提升烟草、能源、冶金、化工等传统支柱产业和发展8大重点产业,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省级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入选云南省“万人计划”首席技师的,给予专项培养经费和特殊生活补贴。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全省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姓名命名其总结的先进操作法,把其绝技、绝活、绝招转化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先进生产力。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照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
(九)打造提高民族民间工艺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试验区。鼓励民族民间工艺技能人才富集的州(市),集中“建水紫陶”“大理扎染”“鹤庆银器”“剑川木雕”“珐琅银器”等各类高技能领军人才,打造“工匠一条街”等试验区。支持民族民间工艺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试验区内开设商铺,兴办工作室,集创新研发、制作生产、带徒传艺为一体,直接面向市场展示、销售产品。
三、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十)完善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分配制度。技术工人是产业工人队伍中掌握一定专业技能、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是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要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提倡对技术工人实行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基于岗位价值、技能水平、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技能水平的补助性津贴制度,适当提高技术工人工资水平。
(十一)完善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技术工人密集的企业、行业、园区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覆盖省、州(市)两级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机制,适时发布技术工人的薪酬指导信息,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促进技术工人工资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十二)构建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探索企业对技术工人以技术创新成果作价入股,推动知识、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对参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从成果转化中以奖金、股份或期权等多种方式给予相应奖励,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探索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关键技术技能岗位持股、技术工人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四、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十三)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注重服务终身,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根据技术工人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发挥工会和共青团作用,支持、动员、组织技术工人积极参与技能培训,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提供技能提升补贴。开发符合云南特点的职业培训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开发培训包补助。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
(十四)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增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力,到2020年,建成1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职工技师工作站、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建设力度。鼓励首席技师通过“师带徒”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有关工作室专项经费,设立“师带徒”津贴。
(十五)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深度合作,开展技术工人培训和学历继续教育,提高知识型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招收有实践经历技术工人的比例,统筹规范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打造具备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五、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十六)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制度。综合运用企业评价、同行评价、市场评价等多种手段,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尊重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各有侧重地考核评价技能操作熟练程度、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技能等级层次,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工种带头人等岗位,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
(十七)通过技能竞赛大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发现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作用,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省级竞赛与国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积极选送我省优秀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对由我省选派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政府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企业集团实施,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深化“巾帼建功行动”,组织女性技术工人积极参加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
(十八)打通技术工人成长上升通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可参加工程技术相应专业的职称评审。对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大专学历和本科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按照本科学历和大专学历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
(十九)维护技术工人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保证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其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维护女性技术工人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给予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身心健康。
六、组织保障
(二十)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水平提高,对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及时上升为政策文件。建立多方协调机制,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
(二十一)加强督导,推动落实。各州(市)要抓紧制定本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工作方案,将其纳入本地区重大人才和民生工程,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分解落实,形成重点工作任务计划,加强督导检查。要认真总结经验,督促推动行政区域内企业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各项政策措施。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二十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围绕“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云南技能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大技术工人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引导各类媒体采制宣传纪录片、播发新闻稿,讲述身边人的故事,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激发技术工人的主人翁自豪感和荣誉感,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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