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银发〔201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26 00:12:25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西银发〔2017〕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韩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金融助推创业就业脱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陕西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陕政发〔2017〕4号文印发)和《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17〕53号文印发),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贫困地区、贫困创业人员扶持力度。对在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六盘山区、秦巴山区、吕梁山区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共计56个县(区),名单见附件)的创业人员、非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创业人员,以及至少包含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不受“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限制(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须已结清),可优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适当放宽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小微企业提交申请前1年内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人(超过100人小微企业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人)及以上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比例降低为15%(超过100人的降低为7%)。

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放的富秦家乐卡、其他商业银行发放的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均不列入个人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范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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