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发〔2018〕21号《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26 02:25:58

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8〕2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

为加强保险业服务陕西自贸区建设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陕西自贸区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立服务自贸区建设长效机制。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保监会的安排部署,确保各项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各公司应建立完善推进我省自贸区各项试点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积极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各项政策实施。要主动与总公司沟通,及时反映陕西地方发展优势和需求,争取总公司在产品开发、机构设立和后援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力争总公司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重点项目,广泛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势产业发展,并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化解风险。

二、加强创新,切实提升保险业服务陕西自贸区建设的能力。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产品和服务创新上来,转变原有依靠价格竞争的粗放发展模式,使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促进我省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公司要深化业务改革和产品结构调整,主动在我省自贸区内发展国际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巨灾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建设。鼓励各保险公司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 在自贸区内积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大力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在我省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外专业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开展涉农保险业务。

三、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启动实施。我局将根据鼓励支持变革创新、推进要素有序流动、促进行业提质升级、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的原则,优化调整机构准入程序和审批手续,建立自贸区行政许可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各类保险机构落户自贸区,参与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我省自贸区范围内的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实施备案管理。具体事项详见《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保监局

2018年1月26日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地理范围内。陕西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5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中心片区87.76平方公里(含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0.75平方公里、B区0.79平方公里,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3.64平方公里和陕西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0.36平方公里),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26.43平方公里(含西安综合保税区6.17平方公里),杨凌示范区片区5.76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备案事项是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以及保监会授权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由陕西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相关资质要求。

第六条 保险机构任命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分公司向陕西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自贸区内保险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三)对拟任职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

(四)《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见附件2);以及该拟任职高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拟任高管人员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和履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书;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和履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书;劳动合同首页和签章页等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六)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七条 保险机构及拟任职高管人员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第八条 按照备案制任职的自贸区内保险高管人员,调往区外保险机构任职,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申请任职资格。

第九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调任同一保险机构的自贸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陕西保监局严格行使事后监管职责,发现保险机构未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的,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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