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4〕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巩固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充分发挥移民搬迁的综合效益,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意见。
一、完善搬迁规划,优化集中安置点布局
1、完善移民搬迁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民生优先和移民搬迁与城镇化建设、农业产业发展“三位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布局规划和安置规划,做好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各县(市、区)移民搬迁规划由本级政府审定,报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优化集中安置点布局。坚持靠城、靠镇、靠园区布局、利用闲置低效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安置点。严禁削山填河、破坏生态环境。
3、积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规划一次性确定所有集中安置点,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认真做好征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以规划统领移民搬迁各项工作。
二、严格审定移民对象,优先搬迁危困群众
4、严格界定搬迁范围。各县(市、区)要将搬迁范围严格限定在《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年)》规定的六种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扩大。
5、严格搬迁对象审定程序。按照搬迁户申请、村民评议、镇村初审、相关部门审定、县(市、区)政府批准的程序,坚持村、镇、县(市、区)三级公示制度,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6、坚持“三优先”原则审定搬迁对象。各县(市、区)要优先审定地质灾害危险户、洪涝灾害威胁户和危困户、特困户的搬迁安置,并限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搬迁安置任务。各县(市、区)搬迁上述对象的年度任务,由各设区市政府审定。
7、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确定的各类搬迁户,镇(乡)政府要逐户签订搬迁协议,逐村建册,逐镇(乡)建档,逐县(市、区)建库,制订移民搬迁轮候安置计划,明确搬迁时间、安置地址、房屋面积、补助标准、旧宅基地腾退时限等内容,实现有序搬迁,精细化管理。
三、规范安置模式,完善安置方式
8、继续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设区市集中安置率应达到90%,城镇安置率应达到60%以上。县(市、区)集中安置率和城镇安置率由设区市确定。
9、鼓励楼房化安置。在县城、镇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的,应建高层或多层楼房;在农村新型社区安置的,可建低层楼房。对自愿在统规统建四层以上楼房安置的,每户补助资金5000元。
10、严格控制建房面积。严格按照人均25 平方米确定建房面积,对确有住房困难的,集中安置每户最大住房面积不超过125 平方米,分散安置每户不超过140 平方米,危困户和特困户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
11、探索移民搬迁房与保障性住房融合办法。在优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县(市、区)可回购部分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参照陕南地区移民搬迁相关政策安置移民搬迁户。
四、全面落实“大配套”项目,同步建设“小配套”设施
12、严格执行“大配套”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2013年第90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主动与省级有关部门对接,落实项目资金,推进项目建设。今后各年度的集中安置点“大配套”项目,各县(市、区)要在上年度9月份之前确定并分别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省移民办。县(市、区)政府负责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级部门安排陕南地区有关资金和项目时,要优先保证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建设。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统筹和督导协调,保障项目资金落实。
13、增加“小配套”设施建设投入。集中安置点的“小配套”设施建设,按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由县(市、区)统筹使用,与安置房同步建成。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4、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集中安置点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全部实行项目管理。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可委托县级移民搬迁工作机构或镇政府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15、完善项目管理。楼房化安置项目一律统规统建,非楼房化安置项目原则上不允许统规自建,确需自建的,须经县(市、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所有统规统建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办法运作,不得违规转包、分包。
16、强化项目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查、备案、建设和管理,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验收审计。未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验收和拨付全额工程款。
六、加强资金筹集,强化资金管理
17、加大资金筹措拨付力度。一是补助标准。集中安置户每户补助4.5万元、分散安置户每户补助3万元、特困户和危困户每户增加补助1万元、4层以上楼房化安置户每户增加补助5000元;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 “小配套”每户补助2万元。二是市县承担比例。市、县(区)财政建房补助资金按照2∶8比例进行配套。三是资金拨付方式。中、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拨付。省财政统筹拨付中、省、市、县补助资金。中、省承担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区)移民搬迁资金专户;市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区)移民搬迁资金专户,并相应扣减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各项目资金年度验收后据实结算。省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对建设任务完成好、入住率高、产业带动强的市、县进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移民搬迁建房补助、垃圾污水处理及移民安置区的产业扶持等。
18、规范资金使用。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房资金、“小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兑现移民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19、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移民搬迁各类资金专户归集、集中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七、保障建设用地,规范土地管理
20、保障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用足用活国土资源部支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政策,合理调整搬迁地区土地规划、盘活闲置低效城乡建设用地,按照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建设用地。
21、规范移民搬迁建设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原则,集中安置用地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内,户均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用地包括房基、院落、出行道路用地在内,控制在0、25亩以内。对土地审批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核备案。严禁未批先用和占用基本农田。
22、加强旧宅基地复垦工作。镇(乡)政府要执行“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与搬迁户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推进旧宅基地复垦工作。暂时难以腾退的,允许其在搬迁入住后3年内退出。鼓励各地结合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通过奖补等方式引导移民搬迁户加快旧宅基地腾退进度。
八、扶持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增收
23、加强培训促就业。各县(市、区)要结合移民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移民,拓展移民就业渠道。制定移民转移就业优惠政策,帮助进城入镇群众在二、三产业中增加收入。
24、发展移民产业。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按照“一点一策、一户一法”要求,对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逐点规划配套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对移民搬迁户逐户落实创业就业方案,促进移民就近就地就业。通过移民产业发展,推动搬迁地区农业资源向工商资本转化、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传统农民向市民或产业工人转化。
25、建立产业扶持资金。围绕集中安置点建设县域配套的工商业集中区,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为周边搬迁户创造就业岗位。
九、维护移民权益,搞好移民服务
26、切实维护移民权益。搬迁群众原有的土地、山林等承包权维持不变,经营权可自行流转。对自愿交回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予接纳并给予合理补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农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
27、 规范移民户籍管理。移民搬迁后的户籍可迁至新居住地,也可保留在原居住地。进城入镇自愿迁移户籍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跨村跨镇在农村安置后自愿迁移户籍的,经迁入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28、完善移民过渡期管理。对未迁移户籍的异地安置移民,在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居住证,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移民搬迁户子女就学、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待遇。
29、完善基层管理方式。在城镇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农村大中型集中安置点逐步实现社区化管理,农村小型安置点实行村民自治组织管理。
十、加强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30、加强机构管理。各级移民工作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
31、强化工作落实。陕南各级政府和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要坚持一手抓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一手抓政策宣传和制度建设,确保移民搬迁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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