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农〔2016〕90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27 00:09:05

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农〔2016〕90号






为做好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省委专题研究移民搬迁工作会议纪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会议和省政府2016年第14次专题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采取承接中省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建立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与信贷资金有机结合的筹融资机制,基本解决全省“十三五”期间35.5万户、125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问题,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一是要按照中央“保基本、促脱贫”的总体要求,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二是与我省已实施的避灾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工作政策紧密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和工作稳定性,兼顾区域平衡,全省统一补助标准。三是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两年内启动实施,三年内完成建房任务,四年内确保入住,五年内实现脱贫。

二、筹融资渠道

(一)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共184.3亿元,其中: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募集的121.8亿元;国家发改委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62.5亿元。

(二)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100亿元,分年度到位。

(三)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按照人均3.5万元贷款控制规模,总贷款不高于437.5亿元)。

(四)市县级政府整合资金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自筹资金。

三、分级负担及补助标准

(一)中省财政:负担集中安置建房补助每户5.5万元(含4层以上楼房化安置户每户5000元),基础设施“小配套”每户2万元;分散安置每户2.5万元;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融资贷款利息的10%(中央财政负担90%)。

(二)市县财政:负担建房补助每户1.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不低于每户0.3万元标准。

(三)县级统筹:基础设施“大配套”每户2万元,宅基地腾退每户1万元,产业发展每户3万元。由县级统筹整合资金解决,统筹资金有困难,或通过统筹整合资金不足以解决的,可在规定限额内向陕西省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申请贷款。

(四)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缴纳在规定建房面积内除各级补助之外所需的建房资金,无能力缴纳的贫困户可在规定面积内通过县级实施主体向省扶贫公司贷款。

四、资金运行机制

(一)统筹统贷,分级负担。省扶贫公司为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主体,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需求,采取统筹统贷的模式向国开行、农发行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照“谁借、谁用、谁还”的原则,由省市县分级负担,并按规定期限偿还。

1. 还款方式

省扶贫办与省扶贫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给省扶贫公司,购买服务资金包含项目资本金和运行费用等。

省扶贫公司分别与国开行、农发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接、偿还贷款。

省扶贫公司与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移民搬迁公司)、市、县签订借用还款协议,明确完成任务时限及还款承诺。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监督和保障协议履行。

2. 还款来源

各级政府整合的相关资金;

项目自身经营的收益;

农户承担的贷款资金还款;

腾退宅基地复垦后其建设用地指标采取增减挂钩的形式在全省范围经营,取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

(二)强化监管,规范运行。省扶贫公司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确保资金独立封闭运行,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全省有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区)均在当地有关金融机构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共管账户,由省扶贫公司、省财政厅、有关金融机构以及县政府指定部门(财政局、扶贫办(局)等)共同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省财政厅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注入省扶贫公司;筹集省本级应承担债务偿还资金。省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审定、搬迁安置计划下达及完成情况检查验收等工作。省扶贫公司主要承担项目筹融资、项目实施计划审查、项目资金监督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本金以及贷款资金的管理运行。省扶贫公司根据年度扶贫搬迁任务,将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到省移民搬迁公司,由省移民搬迁公司根据各地任务,按期及时拨付各县。涉及贷款贴息,由省扶贫公司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上报,经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贴息。中央贴息资金未到位或因工作需要贷款超过中央当年贴息额度的,按财农[2016]5号有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确保贷款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市县,及时停止贷款资金发放。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县级项目实施主体,省扶贫公司与省移民搬迁公司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的甲乙方关系,省扶贫公司与各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为业务指导关系。县(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结合实际督促相关实施主体做好与扶贫公司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统筹资源,细化措施,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做好安置社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及产业扶持等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任务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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