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易地搬迁〔2017〕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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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易地搬迁〔2017〕2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有关省辖市要及时转发给有关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 南省易地扶贫搬 迁工程项目管 理办法


 

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5月22日


 



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精准、稳定脱贫,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法人,由其根据本地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任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级政府审批后报送省、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机构备案。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辖区内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各地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国家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省发展改革部门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下达全省年度建档立卡搬迁建设任务和贴息贷款规模计划后,省发展改革、扶贫、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应及时将计划分解下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级发改、扶贫、财政、人行部门再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县(市、区),并报省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省扶贫搬迁公司。县级政府依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贴息贷款规模计划,与省财政部门、省扶贫搬迁公司进行融资资金申请对接,及时落实到位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将投资计划细化分解到各安置点,同时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内容,投资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应开工建设,并按照项目建设期限如期完成。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要按程序报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选址要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好的县城、产业园区、乡镇、乡村旅游点为主,尽可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免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避开河道、滑坡、塌方等易发生地质、洪涝灾害的地段,不留安全隐患。安置点要选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容易接入、基岩稳固、地形落差平缓的地块,避免大挖大填大建,控制工程建造成本。安置规模要以脱贫为导向,结合安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潜力、就业岗位容量等确定,确保搬迁群众的就业增收和脱贫致富。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方案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要求,采用或参考省设计确定的建设面积明确、内部功能明确、建筑标准明确、体现河南民居元素的建筑图纸。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符合《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内容要包括搬迁安置住房和安置区内必要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设计,以及服务安置区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说明等。其中工程建筑及其投资概算部分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内容标准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设计深度和精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附土地、规划等必要的审批文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情况特殊的,可以由政府统一规划,搬迁户分户自建安置房。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透明、概算投资控制合理、质量安全达标。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机构要将建设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搬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施工图、投资概算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或擅自变更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人为增加工程量及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各地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设计阶段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项目建设要尽可能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按照县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明确和细化项目实施推进时间和保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进度图。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包保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搬迁安置点、乡镇、村、户、人。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组织实施主体,要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度负责,确保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工程月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准确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按期上报报表和图片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程推进调度会,通报工程推进情况,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研判,分析工程滞后原因,落实推进办法和措施。市、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程推进情况督查暗访。

第二十二条 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机构要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每月底前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政府统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配备相关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统规分户自建工程要在县级住建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住建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法人要派驻或聘用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全程监督管理。现场管理人员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要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的,还应送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行业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等文件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担的农户自筹资金等。主要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分散安置一卡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预算,从下达的总投资中列支,所占比重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安置区土地征用费由县级政府负责筹措。土地复耕费用由所在地县乡政府垫付,待指标出让后偿还。各省辖市、县(市、区)要保障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不得从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匹配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扶贫、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等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政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以规划为依据,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按照资金管理渠道不乱、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章 入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置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要求后,县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批准的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及时有序组织搬迁对象搬迁入住,搬迁入住后,原则上半个月内退出旧房。搬迁户安置房分配要在满足户型面积规定要求前提下,尽量统筹好房屋朝向、层差等的公平公正性,保证平稳搬迁、和谐搬迁。

第三十三条 搬迁户搬迁入住之后,社会保障关系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转移、接续。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搬迁户搬迁入住后,要及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完善社区管理,加强安置区社会服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安置区社会融合、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五条 搬迁户搬迁入住后,县级政府要逐户逐人落实稳定就业脱贫措施或脱贫扶持产业项目,切实帮助搬迁户摆脱贫困,在此基础上及时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实施方案。搬迁户原宅基地纳入拆旧复垦范围的,应在搬迁入住半个月内,由县、乡政府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复垦工作,原则上6个月内要完成旧房拆除,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分为安置工程(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安置工程由住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安全入住使用条件,且搬迁户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作完成后,要以安置点为单元,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实行县级验收,市级复验,省级抽查,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验收质量。县级验收由县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扶贫、住建、国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等相关资料,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搬迁入住、就业和脱贫产业落实情况、旧房拆除复垦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综合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实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各项建设合同,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有关协议、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资料等。归档资料除保存永久性纸质文件外,还要录制电子文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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