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办〔2016〕4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27 05:0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制度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6〕43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7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已全文废止】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在《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下称“方案”)批准前,在广西区范围内将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审定稿)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74号)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附图、正文中涉密插图等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定稿)正文、附表、附件、专家意见、经专家复核的“方案”修改说明等。

二、公示时间自网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公众对“方案”审定稿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如有异议的,退回“方案”提交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

三、公示方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的“方案”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各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的方案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公示应明确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

五、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

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保密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对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各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对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方案审定稿公示不可代替“方案”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节。

七、单独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公示内容和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公众意见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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