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8〕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8〕6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6号)精神,现就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一、保证金清退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2009年以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24号、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要求缴纳的保证金。
二、清退部门及职责
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权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保证金清退返还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负责;设区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权许可证的,保证金清退返还工作由所在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其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证金清退审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本息核计退还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现场验收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保证金清退工作,确保数字准确、退还及时,同时,还应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检查。保证金取消和退还后,采矿权人仍然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责任主体。
三、设立基金账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由采矿权人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同时,矿山企业需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应基金的提取情况。
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且不再延续的矿山不用设立基金账户,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指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采矿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期到期日期为截止日期(下同)。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设立、计提、使用按自治区相关部门今后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现阶段基金的规模标准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估算动态投资与阶段时间一致。
四、分类处置清退保证金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由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如企业或经过相关合法手续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则退还已缴纳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如因环境保护、国家建设、供给侧改革等需要由政府部门提出关闭但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矿山,采矿权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已按关闭标准(方案)关闭到位的,由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未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关闭到位且在通知整改的期限仍未履行义务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相关部门保留追索其责任的权力。该部分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附件4)确认缴存金额,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矿山已停产,但申请采矿权的法人仍存在的,由负责缴存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发出责令治理恢复义务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公告,采矿权的法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如书面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需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至责任主体账户;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或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该部分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附件4)确认缴存金额,统筹用于当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负责征缴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发函、电话询问、媒体公告等方式对责任主体灭失情况进行确认后,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附件4)确认缴存金额,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在规定时限内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三类处置。
五、其他要求
(一)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附件2),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复印件、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和矿山企业银行账户(含基金账户)信息等材料作为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材料[或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附件3)],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在完成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采矿权人。已缴存的保证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乘以实际缴存时间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不再计算截止日后的利息。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为办理返还期,逾期未申请返还的,视为无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无人申请和不于返还的保证金本息一次性缴入同级财政,列入“1039999其他收入”科目,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采矿权发生转让或整合的,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保证金缴存机关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已缴存保证金的归属问题,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采矿权转让人或受让人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保证金退还失误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证金退还前,采矿权人无资金实施治理义务且防灾减灾或环境保护需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山,由采矿权人申请、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发函、电话询问、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采矿权人,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动用采矿权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含本息),由采矿权人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治理工程。保证金不足以治理的,由采矿权人负责补足,治理后保证金(含本息)有剩余则退还采矿权人。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政府部门已赔偿并规划统一进行治理的,保证金本息不退还采矿权人;应赔偿未赔偿到位的,按有关赔偿方案处置保证金。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有关缴存保证金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略】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申请书(格式)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格式)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意见表(格式)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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