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扶办〔2018〕315号《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工作导引〉的通知》
《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工作导引〉的通知》
陕扶办〔2018〕315号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工作导引
一、计算周期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二、确认内容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照贫困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根据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贫困户家庭常住人口数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在册人口数。
1.家庭经营性收入。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活动收入包括种植、养殖或家庭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情况。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一次性投资,10年折旧计算)等。在计算纯收入时,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自产自用的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不计入内容包括:项目投入、预期收入;当年扶持贫困户的现金资助。
2.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个人缴纳部分。
贫困户家庭成员为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或在公益性岗位(包括护林员、村保洁员、村公路管护员、村信息员等)就业的,其收入应计入家庭工资性收入;在本县(区)范围内务工的视为本地务工,所得收入全部计入工资性收入,在本县(区)外务工的视为外地务工,按工资收入的30%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70%计入工资性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合作社、光伏发电及其他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按5-10年折算,量化到具体年度)、土地流转收入,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其中,三年以上的资产收入(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方可计入。
不计入内容包括: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款。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在贫困户家庭收入中转移性收入主要考虑稳定性的长期收入,包括长期抚恤金、五保金、低保金、养老金、残疾补助、赡养费、高龄补贴和各种稳定性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生奖励扶助金)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当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整体脱贫的非贫困县(贫困发生率参照贫困县退出标准)、非贫困县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中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时,五保金、一年及以上低保金和养老金计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缴费合计+财政补贴+存储利息)元÷139。
不计入内容包括: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扶贫小额信贷;临时性补贴、教育补贴、“雨露计划”补助、临时救助金、临时性慰问金、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贫困县摘帽前、非贫困县贫困村退出前的低保金、五保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一部分,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5元/月)。
三、确认程序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按照县级部门提供收入参照依据、村级测算调查、乡(镇、办)级核实录入的程序进行确认。
1.每年9月20日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畜牧部门结合本年度农产品价格情况提供农产品产地价格测算表作为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参照依据;由县级人社部门结合本县(区),及本市、省内、省外年度务工情况提供分区域务工工资测算表作为农户工资性收入参照依据。
2.由村“两委”负责组织,驻村工作队配合,于每年10月初对拟退出贫困户和脱贫户(脱贫户是指2016年以来的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进行核算调查,填写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2)。其中,村“两委”对已脱贫户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乡(镇、办)政府结合拟退出贫困户交叉核查工作,对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进行核实确认。确认结果为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并在县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由乡(镇、办)政府负责将确认结果录入到扶贫信息系统。
之前印发的有关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确认的文件与本《导引》不一致的,以本《导引》为准。
附件:【点击下载】
1.陕西省xx市xx县xx乡(镇、办)xx村xx年拟退出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
2.陕西省xx市xx县xx乡(镇、办)xx村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调查表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60713.html
本文关键词: 陕扶办, 陕西省扶贫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农业厅, 贫困户, 家庭, 人均, 收入, 核算, 导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