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通〔2018〕78号《湖北省公安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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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公通〔2018〕7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气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管严控枪爆物品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陕西商洛“4·10”、辽宁本溪“6·5”爆炸事故教训,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政府国防科工办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北省气象局

2018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管严控枪爆物品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陕西商洛“4·10”、辽宁本溪“6·5”爆炸事故教训,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民用爆炸物品管控,严防“流失、炸响”,切实守牢公共安全底线,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部门协同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防控,强化科技应用,督导涉爆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及应急处突管理措施,加强民爆物品“产、销、运、储、用”等全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提升涉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守牢“不流失、不炸响”的安全底线,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依法审批许可。严把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资质及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项目审批许可条件,严把源头防范关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凭合法有效证明申请购买、运输民爆物品(含硝酸铵)。对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爆破作业项目,由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不得下放审批权限,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优化爆破作业方案,确保爆破作业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许可条件和许可项目。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涉爆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监管部门要通过召开涉爆从业单位业主大会、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等方式,加强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形势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守法意识、安全意识;督促严格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标准,通过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台账,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等措施,切实把安全意识、安全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三)严格生产安全管理。要督促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配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能力进行生产,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产品检验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标准包装民用爆炸物品。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四)严格运输动态监管。要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日常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大对运输全过程的动态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要加强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依法责令整改。

(五)严格储存安全防范。要督促涉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爆物品,完善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和视频监控等措施。要严把民爆物品储存库(容器)选址、建设、安全评价和验收关,对未在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或安全评价有限期满或新建、改建、扩建未经验收合格的民爆物品储存库,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防雷设施、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测。涉爆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备查。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方式,对涉爆单位储存安全防范开展常态性抽查,及时除患。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监控视频应全部接入公安机关,集中监管,严防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

(六)严格装载安全管理。要加大对涉爆单位装载民爆物品环节安全监管,督促涉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装载规范,切实做到“十个严禁”:即严禁不设置警戒、无人监督装卸民爆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区域,严禁拖拉、撞击、抛掷、翻滚或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铲运民爆物品,严禁在人口稠密区装卸民爆物品,严禁暴风雨或雷雨时装卸民爆物品,严禁光线不足条件下装卸民爆物品,严禁未穿戴防静电衣物人员进入装卸区域或进行装卸作业,严禁非专用运输车辆装载民爆物品,严禁运输民爆物品车厢内载人,严禁领取、使用雷管时不使用专用防爆箱装载。

(七)严格使用回收管理。要加大对民爆物品出库和现场发放、使用及清退回库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私藏截留等问题。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制定完善回收利用、专库存储以及安全销毁等措施,严禁储存、使用安全性能不确定的回收废药及收缴罚没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在民爆物品出库、现场发放、回收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监督制约机制,实时监控、录像备查,严防代领代用、私藏截留等问题。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缴,逐一现场核查、逐物查明流向、逐人具结保证,确保无死角、不遗漏。

(八)严格流向流量监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民爆物品流向流量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民爆物品全程、闭环管理。督促涉爆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要求,规范张贴、标注编码标识,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各环节标识登记要求,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 “ 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 ” 制度,如实将流向流量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严防信息失真。依托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民爆物品平衡比对预警功能,加大对流向流量异常预警信息核查力度,确保民爆物品不漏管、不失控。

(九)严格销毁处置流程。依法没收、收缴以及单位、个人上交的民爆物品,应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专用库房存放,并委托专业销毁单位或者有销毁经验的爆破作业单位及时销毁。销毁过程中,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要求操作,严防各类涉爆安全案事件的发生。其中,对委托由爆破作业单位销毁民爆物品的,相关责任单位应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评估,会同公安机关督导严格按方案作业,确保安全。

(十)严格人员教育管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严格落实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进一步提升爆破作业人员依法、规范、安全作业意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爆破作业人员核查比对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核查,对具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依法注销从业证件,守牢从业准入关。

(十一)严打涉爆违法犯罪。持续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拓展案源、集群攻坚、挂牌督办、断链破网,最大限度收缴流散社会面的非法民爆物品,严厉打击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对区域性涉爆问题,分级挂牌督办,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深度治理,坚决遏制涉爆违法犯罪高发态势,铲除滋生涉爆违法犯罪土壤。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爆破作业单位,坚决严格实行“一次性死亡法”,从源头防范涉爆安全隐患。

(十二)强化科学技术应用。以科技为引领,创新管理手段,推动信息流、业务流、管理流“三流”融合,实现对民爆物品全程化、规范化、动态化、可视化、精细化管控。研发推广爆破作业安全监管平台,深度融合卫星定位、人脸识别、无线图传、数据交换、实时对讲等技术手段,高度共享部门监管信息,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清退、销毁等全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大力提升管控实效。进一步推广使用导爆管雷管、工业电子雷管等安全起爆器材和现场混装爆破作业技术,着力防范非法流失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爆无小事,事事联安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反恐维稳、严管严控民用爆炸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着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统筹协调、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其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涉爆案事件发生,全力确保公共安全。

(二)明确任务,分解责任。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挂图作战、重点攻坚、平衡推进。各级民爆物品主管部门要报请综治部门,将民爆物品管控工作纳入综治考核重要内容,目标引领,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各地、各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工作实效。

(三)完善机制,强化协作。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各级应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解决问题,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民爆行业安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隐患,要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检查、联合整治,全面整改安全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督导,严格执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管控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严密民爆物品管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有效防范涉爆案事件发生的,要大力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涉爆案事件的,要严肃倒查问责,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领导和人员责任,倒逼监管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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