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2018〕3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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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发〔2018〕38号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强化民营经济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全力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和创造活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

1.支持创新发展。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创”、“一室一中心”、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审批服务,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十制造”、“龙头十配套”、“存量十增量”、“集约十循环”,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5年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帮助拓展市场。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持续开展“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鼓励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大型展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

5.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服务“个转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巩固省定项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降低用地用能成本。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各市、县负责)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输配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用工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索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9.缓解资金周转急需。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切实落实续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12.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0亿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直接融资。加快推进总规模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切实发挥引导作用。(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抓住上海证交所开设科创板机遇,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精准金融服务。研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举措,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6.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十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2018年底全省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网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地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9.加强政策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政策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2.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季度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省、市、县(市、区)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4.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各市、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 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各市、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5.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各市、县负责)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6.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省纪委监委负责)

27.完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委政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省司法厅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法治保障。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

29.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到位,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市、县负责)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省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负责)

30.强化督促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视巡察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省纪委监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省委年度综合考核和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市、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用地和信贷政策上给予倾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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