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顾问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顾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依法治理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35号)有关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贸促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选拔推荐、资质审核,确定丁俊丽等25名法律专家和律师为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任期3年(自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按照《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具体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顾问名单【点击查阅】
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18年9月29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依法治理水平,根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具体管理工作。
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贸促会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维护宪法权威;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在金融、投资、贸易、国际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办理涉外事务经历;
(五)专家学者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律师、仲裁员等其他实务工作者一般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负责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依法治理及改革创新,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为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投资、贸易、国际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三)参与重大决策研究、重大建设项目论证,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分析评估;
(四)参与对外交往和合作项目的洽谈,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五)参与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协商,起草文本或者提出法律意见;
(六)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信访矛盾化解、社会公共事件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评估审核等工作;
(八)提供法治授课、培训、宣传等服务;
(九)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意见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与所承办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任期为3年,个人基本情况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和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承担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委托或者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三)被撤销专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受聘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申请辞去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职务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的。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郑州、洛阳、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用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报酬由自贸试验区郑州、洛阳、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其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予以支付。提供法律意见书、参与处理法律事务或者参加咨询会、论证会等,按件或者按次支付报酬;受自贸试验区郑州、洛阳、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起草立法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等,费用另行计算。
自贸试验区郑州、洛阳、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服务事项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服务情况评价表》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驻自贸试验区企业需要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自行选取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依法自主协商服务内容和工作报酬。
第十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建立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记录其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续用和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贸促会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调研和管理,听取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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