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煤〔2019〕24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3-04 00:10:5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







豫工信煤〔2019〕24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中煤河南分公司: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109号)文件要求,现就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 (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攻坚行动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和“安全生产没有淡季”意识,推动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集中精力、人力、物力,全面开展煤矿安全“会诊”、安全“体检”和攻坚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各类事故隐患“零容忍”,对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的行为和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执法,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攻坚行动时间安排

自2019年1月14日开始,到2019年6月底结束。

三、攻坚行动组织领导

省工信厅成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涛    省工信厅厅长

副组长:沈天良    省工信厅总工程师

成员:省工信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矿安全监管处,沈天良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攻坚行动。

四、攻坚行动重点内容

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对全省所有煤矿、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式的攻坚行动。

(一)生产、在建、整合改造和停产待整合矿井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井覆盖全岗位、全过程的全员责任制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等制度执行情况;

(二)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设置情况,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

(三)矿井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和检测检验是否到位,运行是否安全可靠;

(四)瓦斯防治方面。瓦斯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微风、无风、违规串联风等,瓦斯监控系统是否到位、可靠,瓦斯检查工数量能否满足要求、检查是否到位;高瓦斯矿井是否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是否采取了瓦斯抽放措施,开采煤层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验证) 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治理效果,是否存在未经消突,盲目冒险生产、掘进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情形,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而未进行鉴定、鉴定未完成或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其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五)水害防治方面。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水患监测、探放水综合措施和应急处置落实情况,水害严重的,是否落实了分区管理;受顶板水、承压水、老空水或者其他水体威胁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水体下采煤的,是否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队伍情况;

(六)防灭火方面。井下综合防灭火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区、工作面开采后是否及时封闭采空区,防火密闭、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顶板管理方面。煤矿是否定期对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是否存在明令淘汰的支护方式;采、掘活动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有关要求作业,各岗位职工是否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在遇有过空巷、煤柱、地质构造以及顶底板围岩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是否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安装、搬家和掘进工作面贯通、施工大断面硐室、过老巷、老空、过断层等是否按照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并严格坚持矿领导跟班;近距离煤层开采,采掘布置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执行,顶板管理是否安全可靠,支护方式是否合理,地质构造是否清楚;掘进松软煤层、岩层及地质破碎带巷道时是否采取前探支护和其他措施;煤巷掘进的是否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顶板离层仪安装是否到位,是否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顶板异常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回采工作面顶板岩石坚硬,采空区顶板不能按照规程规定进行自然垮落时,是否及时研究确定强制放顶,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八)冲击地压防治方面。冲击地压矿井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情况;是否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采取有效综合防冲工程措施;采用爆破卸压时,是否编制专项措施,躲炮距离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对矿井冲击地压危险程度是否进行综合预测和区域划分,冲击地压危险严重的区域是否进行解危处理;开拓巷道是否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是否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是否留底煤;冲击地压煤层开采是否存在留“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是否存在开采“孤岛”煤柱;是否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是否科学确定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相邻采掘工作面的最小距离是否符合避免应力集中的有关要求;

(九)停产整顿煤矿整改及复产验收情况。责令停产整顿煤矿落实停产指令情况及采取的整顿措施,是否存在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情况;长期停工停产煤矿执行限供电、停供火工品、限制入井人员、控制主提升系统等措施情况,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签字手续;

(十)严查煤矿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转包、非法违法承包分包、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超能力组织生产,不按设计施工、以整改、建设名义组织生产以及关闭矿井未关闭到位、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攻坚行动工作步骤

攻坚行动按照“排查、交办、督查、复查、执法、问责”六步工作法进行,始终抓好企业自查自改、部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问责和长效机制建设四项重点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一) 动员部署阶段 (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25日)。 主要工作任务:

1.各地和煤炭企业制定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对煤矿攻坚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动员。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3.各地和煤炭企业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列出清单。

4.明确分包联系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攻坚行动领导分包联系责任。省辖市攻坚行动领导分包联系辖区内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不含兼并重组煤矿);省直管县(市) 攻坚行动领导分包联系辖区内各类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县(市、区) 攻坚行动领导分包联系辖区内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各煤矿企业也要明确各矿分包领导。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于1月25日前,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以及攻坚行动领导分包联系煤矿企业及煤矿名单报省攻坚行动办公室。

(二)集中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阶段(2019年1月26日至6月20日)。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所有煤炭企业和煤矿开展自查,做到“七查七看”:查工作部署,看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查履职尽责,看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是否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查隐患整改,看已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整改,或按“五落实”(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查建章立制,看是否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查制度执行,看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制度;查隐患上报,看是否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隐患;查隐患台账,看是否建立日常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并及时更新完善。

2.各地和煤炭企业对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煤矿对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3.各地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各地每月在本地主流媒体曝光不少于2次。

4.省工信厅将组织暗访组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全面推动攻坚行动各项工作落实。

(三) 工作总结阶段 (2019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主要工作任务:

1.对排查有遗漏、治理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

2.对攻坚行动进行总结,完善各项制度,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攻坚行动有关要求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把落实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贯穿攻坚行动全过程,全面领导推动攻坚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细化实施方案,主动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召开1次调度会,每月至少带队暗查暗访或督促检查1次,其他负责人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整治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 有效管控整改风险隐患。煤炭企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和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要求,按照 “七查七看”内容,对包括生产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所有岗位、所有风险管控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治理清单。风险管控清单要逐项明确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隐患治理清单要逐项明确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其中重大隐患要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查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单位,并对重大隐患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复查部门。对已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逐一复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方可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取缔的煤矿要确保关闭取缔到位。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近3年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煤炭企业和煤矿,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按隐患整改要求、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违规生产等煤矿,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加大警示约谈、上限处罚、公开曝光力度,决不姑息迁就。

(四)严肃安全责任追究。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因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五)严格信息统计报送。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于每周五16:00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攻坚行动办公室。每月报送5条以上信息、2个以上典型案例,及时反映主要做法、工作进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以及安全措施落实等实行周调度、月通报。

联 系 人:陈  华  张  叠  联系电话:0371-65507535

电子信箱:aqc65507530@163.com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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