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会〔2019〕22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皖财会〔2019〕22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取得执业许可且正常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三、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自查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重点自查核对下列情况:(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3)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5)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如发现本所未及时办理变更业务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后再报备;如发现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安徽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后,对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安徽省财政厅将依法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三)按时上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须在本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不按规定完整报备的,安徽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联系人: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章辉,电话:0551-68150524;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附表【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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