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8〕4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06-03 22:31:3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会〔2018〕4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浙财会〔2019〕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自2017年3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我省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实现了行政审批“零上门”,工作成效明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决策,打破信息孤岛,充分利用好部门之间的共享信息,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简化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三项申请材料。其中(四)(六)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第(五)项申请材料的承诺内容在“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已有体现,不再重复提供。

三、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即“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四、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五、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所设分所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其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1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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