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8〕4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06-03 22:32:3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会〔2018〕4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浙财会〔2019〕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照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106个具体事项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六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承诺在收到真实、准确、完整的变更、终止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终止备案手续。

五、承诺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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