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9〕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9〕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促进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纾困帮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各项决策部署,把加强企业纾困帮扶摆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突出位置,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围绕企业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突出问题,压实责任,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企业脱危解困、转型升级,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对企业纾困帮扶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和法治思维,通过市场化运作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重点加强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企业的纾困帮扶。
2.坚持属地负责。企业注册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统筹负责企业纾困帮扶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统筹各类资源,综合采取经济、金融、财税、司法等各种方式,大力开展企业纾困帮扶工作。
3.坚持分类施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科学论证,做到分类施策,区分企业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一企一策”制定纾困帮扶方案。既要重视大中企业、国有企业的困难,也要高度关注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困难。
4.坚持协同推进。困难企业矛盾多、问题大,纾困帮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要坚持辩证思维,互相理解、凝聚共识,相向而行、同步发力,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末,一批困难企业顺利脱危解困,一批重大风险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企业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明显下降、内生动力明显增强,联合帮扶企业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强化属地责任,统筹做好企业纾困帮扶工作
(一)成立专班,摸底调查。市、县级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对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问题的困难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摸清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涉诉涉访、信用违约、违法违规等情况,掌握企业真实信息,登记造册,建立纾困帮扶工作台账。
(二)论证甄别,分类施策。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产业发展、团队管理、后续风险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对困难企业进行深入论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围绕解决主要矛盾,“一企一策”制定系统性、整体性纾困帮扶方案。对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主业突出、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推动企业积极开展自救,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处置非主业资产,通过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难题,以时间换空间促进企业发展;对发展前景良好、经营总体稳定,但当前资金压力相对较大、短期内难以缓释的企业,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对严重资不抵债、盘活无望的企业,强化风险缓释,做好各方面稳定工作,防止扩散为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掌握一批本级纾困帮扶重点企业,着力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必要救助,帮助企业脱危解困。对本地上市公司要加强排查、监测、协调,重点跟踪股价动态、股票质押、债券兑付、资金周转等情况,推动优质企业发展壮大。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大型企业,要派出工作组,开展清产核资,加强监测监控,提出系统性、整体性风险化解方案。
(四)统筹施策,加大投入。市、县级政府要在甄别界定、精准研判的基础上,统筹采取设立基金、周转还贷、资产盘活等措施。
1.扩大周转还贷金规模。在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运作机制,由银行向信贷周转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承诺使用期限,降低信贷周转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和周转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周转还贷金,适当降低资金使用费用。
2.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市、县级政府要设立或整合现有各类信贷风险补偿金,强化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优先用于重点纾困帮扶企业。在困难企业中通过大力推行助保贷、共保体等模式,缓释信贷风险,探索建立保险机构、银行和政府等多方分担的风险补偿机制。
3.设立纾困帮扶基金。有条件的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一企一策的原则,参照财政出资引导和广泛募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资金的思路,设立纾困帮扶基金,以市场化方式,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处于困境的企业予以救助。用好现有各类产业基金帮助企业脱危解困,探索放权基金公司独立运营。
4.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市、县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追加机制,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要分别逐步达到5亿元、2亿元以上,提升其服务能力和代偿能力。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以市场化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加快消化处置。
5.发挥国有企业作用。统筹国有企业资源,对困难企业积极开展财务性救助,依法依规通过盘活资产和股权、合资、合作开发等方式,以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形式,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政府帮扶困难企业,原则上不发生控制权转移。对帮扶救助资金,加强点对点账户监管,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降低股票质押率、缓解流动性困难、主业投资经营等方面,确保资金闭环流动和资金安全。
6.强化综合支持。组织本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资产盘活、处置的支持,对土地、房产的办证、转让等特事特办,对资产过户、股权转让、税费减免或返还等加快办理,为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条件。要发挥引导作用,组织企业在行业内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增资、重组、并购等方式,做优做强产业。要加强涉访涉诉协调,强化利益纠纷化解调节,为纾困帮扶奠定基础。加强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负责人有关纾困帮扶金融政策的培训。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救。市、县级政府要推动当地困难企业增强自救内生动力,克服“等、靠、要”思想,制定实施自救方案,提高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龙头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加强对供应链条上企业的纾困帮扶,并给予一定奖补,同时适度拓宽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范围。引导企业通过合并、出售、转让等措施,退出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行业,做实做精主业,持续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组织困难企业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信息,如实向政府和债权方通报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计划、重要项目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企业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人等重要信息,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债权人监督。引导困难企业加强与债委会、金融机构、各利益相关方对接,实施内、外部增信措施。帮助企业争取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续贷、利息减免、债券发行等给予支持。推动企业提升资金管控能力,及时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和贷款归还工作,维护自身信用。帮助企业制定兑付和归还预案,让各方看到企业自救的能力和信心、决心。
(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专项活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重点对“钉子户”“赖账户”进行清收,帮助银行化解处置不良贷款,盘活金融资源。对金融机构反映强烈的假借市场出清悬空金融债务、担保圈内抱团赖账等各类恶意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公开曝光、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七)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同。要认真听取债委会、金融机构等各方意见建议,强化政策协同、工作协同、节奏协同,确保各方相向而行、形成合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加强银企关系协调,促进银企互信。制定出台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举措,在财政资金、公积金、社保等政府性资金存放和政银企合作项目等招投标时,不得有歧视性倾向,在资格上对大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对工作主动、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倾斜。
三、强化金融帮扶责任,实现银企合作共赢
(一)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点对困难企业采取成立债委会方式进行帮扶。对债委会决定帮扶的困难企业,落实债委会参与各方责任,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科学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由债委会主席行牵头制定企业帮扶或风险处置方案。督促债权人全部加入债委会,强化债委会决议执行,对不执行债委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做好稳贷工作。对债委会决定帮扶的困难企业,各相关金融机构要稳定信贷。在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或单独采取诉讼措施。对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整体授信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各银行原则上不抽贷、不压贷、不通过要求增加授信条件而变相不续贷。
(三)新增流动性支持。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前景、信用良好、管理有序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结合企业实际,在符合授信政策的基础上,争取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给予新增资金支持。新增资金可封闭运行,接受各方监管,金融机构可与企业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金融机构要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积极推动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等业务;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利用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数据信息为企业增信;依法依规积极探索开展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余额抵押、出口退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业务。
(四)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社会责任和商业可持续性,探索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银行不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防止变相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清理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优化贷款期限。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收益与风险,优化贷款期限管理,努力实现授信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强化与企业长期发展的利益联结。对在帮扶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企业形势好转后优先与其合作。
(六)推动债券融资。债券主承销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企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人等各方的协调对接,争取发债支持。要通过政策讲解、资金协调、加强对接等方式,鼓励发行中长期债券品种,积极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纾困专项债,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七)加强诉讼协调。债权金融机构要一致行动,谨慎采取诉讼和查封冻结账户、资产、股权,强行处置资产、平仓质押股票等不利于风险化解的措施。对已经查封冻结的账户、资产和股权,要本着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共同创造“稳经营、稳信贷、稳预期”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企业纾困帮扶专项协调组,统筹研究解决全省企业帮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困难,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纾困帮扶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纾困帮扶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方案制定、政策支持、工作协调、风险化解,全面制定企业纾困帮扶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层层细化责任、落实责任。
(二)加强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对企业纾困帮扶过程中遇到的不动产转让、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建设手续办理、股权资产过户、注册登记等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金融局(办)、人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监管引领,细化尽职免责、正向激励等标准,制定操作性、可行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债委会运行、稳贷增贷、债券发行和兑付、股票质押、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方面的协调。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中原资产管理公司、河南资产管理公司3家省属投融资平台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综合采取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推动重点企业做优做强。
(三)加强激励约束。将企业纾困帮扶成效作为全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风险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修订完善《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强化对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的考核,对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加分,考核结果通报其银行总行。
(四)加强舆论引导。加强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正面宣传,推进典型帮扶案例、金融支持政策、金融创新产品进园区、进企业、进基层,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增强社会各界对经济发展的信心,营造企业纾困帮扶良好氛围。建立企业纾困帮扶舆情监测协调长效机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负面舆情发生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严防舆论风险扩散为大面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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