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办发〔2018〕69号《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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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的通知






琼办发〔2018〕69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9日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办企业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即到即办,实现工商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普通发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等流程3个工作日内办结。

2.推行企业自主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的自主申报和自主核名,最大限度扩大企业自主权。

3.全面实施全省通办的注册官制度,在企业登记过程中注册官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核准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由106项扩大至130项,扩大旅游、农业、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改革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将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二级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审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审核、换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变更、换证审批(审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变更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发,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核发,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等级审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批,省管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审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等优化准入服务。依法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和变更备案等审批;对乙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限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对省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5.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海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产业准入。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制。

6.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开放。就海南自贸试验区取消类、允许类和放宽类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重点发展国际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热带农产品、船舶、航天航空、“互联网+”、旅游、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允许设立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中方控股),放宽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至51%;取消蔬菜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船舶(含分段)及干线、支线、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7.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央企、全国性社会组织在海南省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结算总部、数据总部、下属子企业总部,鼓励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海南设立国际总部和区域总部。

8.提升“海南政务服务网”功能。优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单位审批服务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行开办企业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办理简单事项、经常办理事项以及可共享实现的事项“一次都不用跑”,办理复杂事项“最多跑一次”。

二、获得施工许可

9.在“多规合一”框架下依法将“极简审批”推广至全省。对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进行精简,推行备案管理和告知承诺制,将审批时限压缩至57个工作日。依法将施工许可调整为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建立综合窗口受理制,实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数字化报批、联合验收。全面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不间断跟踪。

三、获得水电气和电信服务

11.加快推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简化流程,降低接入费用,压缩安装作业时间,不再将主体工程规划许可、开工备案作为办理的前置程序。在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等要素供给方面不设置任何门槛。

12.保障企业的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需求,针对不同区域的企业制定快速响应方案。

13.建设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为清洁能源接入、电动汽车推广、能源综合利用等提供多元友好、灵活多样的能效服务。

14.提高企业互联网接入带宽,为用户提供千兆网络接入服务,加快提升农村自然村地区光网覆盖率。

四、财产登记

15.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现简易事项可当日办结,一般登记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证照和电子档案机制。

五、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

16.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7.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支持符合产业调整优化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十二大产业”(除房地产业外)发展。

18.设立企业纾困基金,为难以维持经营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提供必要支持。

19.建立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推动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20.放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准入限制,支持跨国公司开设跨境资金池,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21.建立银税互通、助保贷、政银保等风险分摊机制,为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创造条件。

22.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扩大普惠贷款覆盖面,在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支持,助推中小微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南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六、纳税便利化

23.全省推广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加快推进税务申报电子系统建设,完善在线政策咨询功能、拓展多元化税款缴纳方式。

七、跨境贸易

24.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政府部门、口岸监管单位、银行、企业等数据的互联互通。

25.创新口岸综合监管模式,优化监管作业流程,压缩通关合规时间和降低合规成本,提升海南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26.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围绕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制定海南省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27.继续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及时准确办理退税。

28.建立与国际贸易相接轨的农产品源追溯平台,全程信息化监管,优化农产品出口流程,加快通关放行。

29.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线下产业园区平台等“两平台”和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诚信体系、统计监测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等“六体系”,提升海口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线上线下平台服务功能。

八、保护投资者

30.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海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与国际相接轨的海南国际仲裁院等机构运行规则;设立涉外民商事法庭,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际交易秩序;建设投资者司法咨询服务平台,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1.公正保护所有投资者权益,股东起诉管理层等相关案件优先处理。

九、执行合同

32.构建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对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企业给予财政鼓励支持。

33.建立法院网上立案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立案、网上提交材料等方式,对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备的案件,原则上当日受理,案件受理费实行减免。

34.建立高水准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允许在省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依法逐步开放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准入和从业范围;允许国际认可(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国内司法鉴定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借鉴全国优秀公证机构的运营及管理经验,引进优质公证人才。

35.健全信用促进联动机制。完善网络查控执行系统建设,加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

十、办理破产

36.对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司法指引,透明、规范、有效化解企业纠纷。

37.依法实行“简易破产”改革,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十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38.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做服务为上的政府,把企业放在心上,做到“企业一叫,政府赶到;企业不叫,政府不扰”;做诚信为本的政府,树立“企业至上”理念,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做效率为先的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做公平为要的政府,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准入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39.以可预期为目标,保持政府政策透明和稳定,使企业心中有底,踏实经营。

40.省政府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全省及各市县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并在每年7月1日前公布年度行动计划。

本行动计划提出的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依法授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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