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19〕4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4-01 02:38:50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9〕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度全省重点项目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

(一)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定技术团队,加快工作进度,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编制完成全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管控要求,建立以乡镇为基本环境管控单元、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体系,为全省产业布局、空间准入提供基本遵循。

(二)加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做好新设立工业园区、规划调整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工作,明确空间管制、区域排放、环境准入等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规模、结构。

二、推进简政放权,加快环评审批

(三)压缩环评审批时限。落实环评审批事项“三级十同”工作规范和服务指南,环评审批事项入驻省政务服务网,省、市、县三级环评管理部门统一审批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60天压缩至20天,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30天压缩至10天,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四)调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结合全省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改革,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目录,再下放一批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落实重点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在加强环评管理系统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汽车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塑料、轮胎)等行业环评审批原则,统一尺度,规范审批,提升基层承接能力。

(五)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与简化工作,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简化部分内容,产业园区环境现状评价结果共享,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可实行打捆审批,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六)持续做好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工作。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业务指导、跟踪服务等机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环评审批,为项目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创造条件。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推动全省经济绿色发展。

三、加强指导服务,推动项目建设


(七)加强重点项目对接服务。各地要全面对接省、市重点项目单位,提前介入,培训并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掌握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了解项目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指导项目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要求。加强跟踪问效,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八)实行差异化管控政策。落实《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办〔2018〕63号)要求,对各省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等项目实施污染管控豁免制度,在重点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经各省辖市政府批准,允许其在秋冬季污染管控期间正常施工。

(九)帮助重点项目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开展全省“千名专家进百县帮万企”绿色发展服务活动,帮助重点项目单位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治理措施,组织人员和专家对重点项目的突出环境问题把脉问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建议,帮助建设单位解决遇到的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重点项目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

四、严格监管把关,推动绿色发展

(十)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控制污染物排放增量,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三挂钩”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防止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装备转移,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一)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环评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环评文件质量把关,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开发布处理结果,防止片面追求审批速度而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组织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抽查环评审批质量及依法依规审批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严肃处理。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未落实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环境保护“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视情况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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