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9〕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9〕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同时报省应急厅,但必须及时向被越过政府和有关部门补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同时向省应急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二、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
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救援处置工作的强大合力。省应急厅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要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核报信息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反馈。
三、严格遵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有关要求,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厅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四、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丰富信息报告手段,推动现有信息报告系统互联互通,切实解决信息不共享、不对称的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用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风险因素,提高对风险隐患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线索,第一时间转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核实,形成有效联动。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报告员作用,确保信息报告行政区域全覆盖、行业领域全覆盖。
五、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理顺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健全上下一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完善信息报告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提高信息报告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准确、要素不全面的问题。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应急值守力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吃苦奉献精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应急值守工作岗位,通过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带动信息报告工作质量的提升。
六、严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担当,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省应急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各环节进行认真核查,尤其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出现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清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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