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9〕2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4-25 22:37:2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决定》),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做实缴费基数,做到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力度。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将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春节前将这项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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