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办发〔2015〕2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4-27 01:06:37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渝委办发〔2015〕20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就我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一)科学规划发展众创空间

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以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等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积极构建融合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技术与资本支撑等基本功能的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以创新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到2016年,全市建设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示范性众创空间300家。其中,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建设10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100家,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主体建设100家。到2020年,全市建设众创空间1000家以上,形成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化、主体多元化、资源开放化、服务专业化、活动持续化、运营模式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发展格局。

(二)整合资源建设众创空间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开发区要以五大功能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互联网+”“创投基金+”等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整合资源,完善现有各类园区、基地、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盘活现有土地、商务科研楼宇等

存量资产,引入市场化机构,投资建设并运营大学生创业基地、硕博研究生创业园、创客空间等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孵化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及联盟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开发区(园区)、核心商圈、城镇社区的工业厂房、仓库、商业用房等存量资产或传统孵化器,建设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街、创业特色社区、返乡创业园、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具有“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的众创空间。

二、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课题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多点执业。带项目、成果离岗创新创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成效的科技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科技人员承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以及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在职称评聘时视同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对待。在坚持学术水平和从业资格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应用型科研院所开展职称评聘分离改革试点。

(四)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支持各类企业集成运用创新驱动优惠政策,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培育新的产业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鼓励各类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通过在职培训、技能竞赛、专项奖励等有效措施,推进职工全员创新。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推进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实施法人化改革,内设研发机构按规定调整为研发类企业法人后,享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五)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教育基金、创业资助和创业导师体系,推动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学院和相关教育课程,普及创新创业教育,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鼓励区县、高等院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践教育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等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立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经高等院校同意,学生休学创业,3年内保留学籍。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比照高等院校学生享受学分转换与学籍保留的相关政策。

(六)鼓励全民创新创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以及青年、妇女、退休人员、农村群众等创新创业。各区县要统筹建立创业辅导培训中心,科技、教育、农业、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整合资源建立各具特色的创业辅导站,加强大众创新创业的辅导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采取安家资助、分配激励、项目扶持、创业补贴等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市外高端人才来渝创新创业。

三、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推行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加大放宽市场准入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体。推进注册和经营便利化,允许利用家庭住所、租赁房、商业用房、闲置库房、工业厂房等作为创业场所,引导初创企业利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在众创空间试行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积极引导商务秘书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等配套服务。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统筹用好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和职工创业等财政扶持资金,对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房租、宽带接入、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对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科技中介服务给予补助。市财政每年整合不少于2亿元的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众创空间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对创办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新办微型企业、鼓励类中小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执行。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社保合同并依法缴费的,按规定享受1年社保补贴政策。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创新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方式,通过调整财政扶持资金的结算办法,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下放审批层级、简化办理程序,加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研发投入。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微企业、互联网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初创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条件的,可延期缴纳税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奖励收入时,可按有关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十)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和低成本项目立项、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导航服务。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审查快速通道,优先审查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引导企业及时申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增强维权意识,减少和降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四、强化创新创业服务

(十一)强化技术支撑

推进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公益类项目和市场类项目分类实施。公益类项目实行竞争立项与目标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通过创新主体申报、政府邀请招标的办法组织实施。市场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属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按照政府引导、目标验收的方式,实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属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特色个性技术研发项目,按照自愿申报、绩效评估的方式,实行事后补助。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按照预算评审、目标验收与绩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配置财政科技经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置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自主管理。推进科技研发平台管理改革,按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研发机构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支柱产业的需要,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引进国内外先进研发资源,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军民融合技术研发,面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与设计服务。推进科技服务平台管理改革,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支持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价值评估、科技成果交易、知识产权代理、科技经纪等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机制,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网络化、集成化、全过程的保姆式服务。搭建重庆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运用“互联网+”服务模式,整合共享技术成果、科学数据、仪器设备、科技文献、专利信息等科技资源,开展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交易撮合、质押登记等服务,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在科技服务云平台框架下,对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基础设施、大放共享;对其他科技资源,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开放共享。推进科研成果管理改革,建立以产业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为主要导向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体系。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公益类项目按照应用导向、同行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场类项目按照效益优先、多维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奖励的导向性,强化优秀科技成果供给和转移转化。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科技副区(县)长、科技副乡(镇)长和科技特派员制度,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十二)强化投融资保障

对接企业成长需求,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设立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与区县、园区、高等院校等共同组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公益参股和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服务于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天使投资团队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天使投资基金,服务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做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各类功能的创投基金,服务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退出流转机制,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小微专营支行,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保理、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小微担保、互联网金融等,支持开发有利于创新创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的融资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上限不足10万元的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对创新创业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或对担保与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相应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担保与保费补贴。探索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积极探索开展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试点。

(十三)强化环境建设

增加和优化众创空间的路、水、电、气、讯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基础硬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金融创新,为众创空间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软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及时查处限制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大力弘扬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积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论坛、培训等活动,加强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创新文化和典型人物、成功事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四)强化组织实施

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发展众创空间协调小组,负责众创空间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监测统计、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要切实把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因地制宜、找准定位、注重特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级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大力整合资源,大胆开拓创新,协同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此件公开发布)发: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62814.html

本文关键词: 渝委办发,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 办公厅, 发展, 众创空间,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