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2〕36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4-27 20:56: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






浙高法〔2012〕36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先行调解制度,有利于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有利于从源头有效化解涉诉纠纷,决定从2012年12月23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前登记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起诉时,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对更适合立案前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的,可暂缓受理,由立案部门根据起诉材料进行诉前登记的工作机制。

二、进行诉前登记的起诉应当予以编号,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对于适宜引导至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等先行调解的起诉,编立引调字号;

对于经评估确有风险等级或者明显滥用诉权等情形,法院不宜受理或暂不宜受理,需另行或者联动协调处置的起诉,编立立调字号;

对于明显需提供评估、鉴定等证据,或者需涉外送达等期间较长的起诉,当事人同意先予诉前登记处置的,可以暂缓立案,编立立预字号。

三、编立引调字和立预字号的诉前登记起诉,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诉前材料接收确认单》;编立立调字号的诉前登记起诉,可以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形式,载明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理由。

四、编立立预字号的诉前登记起诉,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按照诉讼保全办理。

五、诉前登记起诉及办理结果,应及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六、引调字、立调字起诉经引导或协调化解,纠纷得以解决的,可予以办结;如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未再到法院要求受理,也未向上级法院起诉或信访的,可视为办结。

立预字起诉应当在相关事项结束后三日内予以立案。

七、诉前登记起诉可视情单独或者集中装卷存档。

引调字起诉一般应保存诉前登记表、诉前材料接收确认单、建议人民调解函、人民调解反馈函等材料;

立调字起诉一般应保存诉前登记表、风险评估预防情况表、协调会议纪要、院庭领导接谈笔录、和解或调解笔录、化解报告等材料;

立预字起诉办结后转入诉讼程序或其他程序的,可以将相关材料并入诉讼或其他案件一并存档。

八、进行诉前登记的起诉,诉讼时效、起诉期限的计算以起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或交邮之日为准。

九、诉前登记起诉的工作成效,应当纳入干警绩效考核体系。

十、不得利用诉前登记制度,人为限制正常收案。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院立案一庭联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О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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