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高法〔2017〕102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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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高法〔2017〕10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1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借鉴其他省份做法,结合山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承担的具体服务事项:

(一)制作拍卖财产详实客观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介绍宣传资料,及时准确的提供给执行法院上传发布于具有资格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同步配合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二)全方位展示拍卖财产,在省级媒体刊发拍卖公告,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促进拍卖成交;

(三)协助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事务性工作。

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分为提供免费服务和据案收费两种形式,由申请执行人自愿选择、自主决定。

免费服务方式,主要为由具有资格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供应机构或具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资格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按规定完成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各相关全部辅助事项,也可在具备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开展完成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各项具体内容。收费服务方式,主要为由具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资格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完成每个案件相关全部服务内容收取规定的相应费用。同一案件标的物首次流拍后再次组织拍卖的,由同一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继续提供辅助服务事项,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收费管理的原则:按劳取酬、据案收费和标准控制、拍卖成交后支付费用相结合。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必要费用,待拍卖成交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完成每案拍卖标的物全部各项辅助内容后可区分1500元、3000元、5000元人民币收取金额确定;个案拍卖标的物体量巨大(如大型厂区、矿山因场地、设备、车间、物资、用房等评估总价值2亿元以上)的,可收取10000元人民币金额确定;各档收费均含省级媒体刊发拍卖公告500元及省内差旅费。具体收费标准应主要考虑执行案件拍卖标的物种类、数量、工作复杂程度和辅助工作机构实际工作量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

五、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为免费提供规定服务内容的或申请执行人自行完成辅助工作相关服务内容的,以及收费金额为1500元的,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收费金额为3000元、5000元及10000元的,经合议庭合议后须报由执行局长批准同意。

六、拍卖标的物在本省以外的,在完成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可参照山西省财政厅规定的普通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标准执行(只限收费服务方式),人数一般应在2人以内,天数视工作需要而定。拍卖完成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依据服务协议写出申请并凭借相应票据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签字,报由执行局长审核后可纳入支付的服务费。

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承担了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评估、检验、审计、鉴定其中任何一项工作,同时又承担该案标的物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辅助工作服务费用不再收取。拍卖标的物流拍的,辅助工作服务费用不得收取。

八、选择收费服务方式的,个案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收费数额标准,先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依据本意见(试行)提出并经合议庭或局长审查确定;选择免费服务方式的或申请执行人有条件自行完成的,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提请合议庭审查确定。服务方式和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后,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组织案件当事人和辅助工作机构,全面介绍本意见(试行)及服务方式、内容要求及确定的收费标准等,双方签订免费服务或开展据案收费、服务金额及是否支付省外差旅费协议一式三份,一份提交合议庭入卷存档,并出具委托函。

申请执行人确实主动要求支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的,可以同意并严格执行本意见(试行)确定的收费标准,明确载入协议;服务费用可在辅助工作机构提交成果完成上传发布时支付。

九、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须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接受本院监察部门监督;拍卖标的物信息数据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资料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操作办理须由执行法院办案人员自行完成,不得由辅助工作人员代理;各中级法院负责对辖区网络司法辅助工作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考核,对辅助工作不规范、不到位、不及时、乱收费等不良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问题多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顺利实施。

十、本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办法或明确收费标准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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