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高法〔2017〕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的规定(试行)》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高法〔2017〕75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的规定(试行)》已于2017年3月20日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的规定(试行)
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拍卖透明度,规范我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节约司法拍卖成本,提高执行标的物处置效率,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不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单库中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后,在三日内未选定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合议庭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启动前,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地点、租赁情况、存在瑕疵、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拍卖财产能否分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第五条 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确定。
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拍卖标的物价值可由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
(1)拍卖标的物在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有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的,向上述部门询价后确定;
(2)同类标的物已经上市交易的,可以参考其三个月内的售价,适当考虑标的折价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
(3)拍卖标的物价值较低,可设置无底价起拍或参照市场价确定。
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无法协商且依据本条第二款(1)、(2)、(3)项无法定价的,由司法技术部门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六条 人民法院自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五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依据第五条第二款(1)、(2)、(3)项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五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七条 拍卖动产的,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一次拍卖流拍之日起五日内再次启动拍卖,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对第一次拍卖以及第二次拍卖进行一次性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包含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再次拍卖的起拍价、第一次拍卖时间、再次拍卖时间、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标的物现状、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前期工作完成后,由人民法院在办案系统中制作拍卖裁定书,并负责将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及拍卖标的物权属证明、视频、照片、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相关拍卖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上传的视频、照片等素材要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拍卖标的物的现状。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除在选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将拍卖公告予以发布,以扩大拍卖标的物的知悉面,吸引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提高拍卖标的物的成交率。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由执行人员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报领导批准后,执行人员可自行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停止拍卖。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由人民法院的财务部门确认竞买人缴清拍卖成交款后,由执行局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并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凭证。如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执行局向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导致拍品流拍的,除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外,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规定对参与恶意串通、妨碍拍卖秩序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各地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由税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应纳税额,督促当事人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有按揭融资服务需要的竞买人,可自行向金融机构咨询并办理有关手续,人民法院在拍卖成交后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融资手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21日起实施。
附件:【点击下载】
1.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
2.网络司法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1-6
3.网络司法拍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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