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4-28 00:40:0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号




(2016年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司法评估、网拍工作,提高司法网拍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保留价确定

1、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网拍的,拍卖保留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

(1)拍卖标的物在物价、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有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的,向相关部门询价;

(2)同类标的物已经上市交易的,可以参考其前三个月的售价、社会拍卖机构拍卖成交价等,适当考虑标的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

3、执行法院自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执行法院自自主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4、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且执行法院无法自主确定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商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二、评估费收取

5、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高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低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以物抵债裁定冲抵的债权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拍卖标的物未拍卖、变卖成交,当事人也不愿以物抵债的,不收取评估费。具体收费比例依照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确定。

三、司法网拍流程


6、司法网拍程序启动后,动产拍卖7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15日前,对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进行一次性公告,自上一次拍卖流拍之日起5日内启动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7、拍卖标的物流拍后,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在前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 低百分之二十。

8、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三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

经过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第二轮司法网拍依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

四、附则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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