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高法执〔2018〕1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

浏览量:          时间:2019-04-28 01:49:0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高法执〔2018〕1号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法官、网拍小组、辅助机构工作质效,省法院执行局经研究讨论,制定实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法院执行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3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本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评估工作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价格的确定,可以通过询价、委托评估、参照市价等方式,经合议庭讨论确定。

第二条  执行中对涉案财产处置变现需要委托评估的,执行法官在移送评估前应当预先对涉案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相关材料。

第三条  移送评估时,执行法官应当制作填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估工作交接表》,明确评估事项、评估标的物清单及所需资料。

评估所需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标的物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相关权证,无证需测绘情况,当事人及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网拍小组接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估工作交接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委托评估条件。

对不具备委托评估条件的,网拍小组应及时告知执行法官并说明理由。执行法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无法补充的,网拍小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将相关材料退回执行法官。

对于具备委托评估条件的,网拍小组应及时制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估工作登记表》进行收案登记,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并分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网拍小组承办人。

第五条  网拍小组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12368短信等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并做好记录入卷。不按时参加、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的,不影响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六条  选择评估机构由网拍小组承办人主持,各方当事人参加,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出符合类别要求的评估机构候选名单,随机确定。选择评估机构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或全程留痕并保存。

第七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当事人应签字确认。网拍小组承办人应通过电话、传真、邮件、12368短信等方式告知未到场的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网拍小组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出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价格评估委托书》。

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3个工作日内指定评估师,评估师3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需要勘验现场,并向网拍小组承办人反馈。如需要勘验现场,承办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赴现场的时间、人员,并反馈网拍小组承办人。网拍小组承办人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及事务性辅助机构。实地勘验结束3日内,辅助机构向网拍小组承办人递交勘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勘验笔录、标的物位置、照片、视频资料等数字化文档。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到场人签名,执行法官监督。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

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评估,应提前7天提交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并按网拍小组确定的时间完成受托工作。经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网拍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评估机构。

对终止委托的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法院评估工作。

第九条  委托评估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由网拍小组承办人告知执行法官提供。评估机构私下接收当事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委托评估依据。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直接出具评估报告正本,送交网拍小组承办人。网拍小组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网拍小组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预缴评估费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告之10日异议期。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后,网拍小组承办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情况送执行法官签收,并提示应在15日内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网拍小组承办人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或组织当事人听证的,由网拍小组承办人主持,邀请评估机构评估师参加。

网拍小组承办人应将异议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执行法官。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工作应当以评估完毕、终止委托、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网拍小组承办人应当在委托评估工作完结时,及时制作委托评估工作小结,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附卷,并送执行法官。
 


二、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涉案财产需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变现的,执行法官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确定网拍竞价平台,提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交接表》、拍卖执行裁定书、优先购买权人名单、评估报告等,层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一并移送网拍小组。

第十四条   网拍小组收到网拍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报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同意后,填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拍工作登记表》进行收案登记并分案。

第十五条  网拍小组承办人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网络司法拍卖文书,经执行法官审查确认、报网拍小组分管局长审批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并将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标的物文字说明、展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第十六条  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执行法官应当将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网拍小组,由网拍小组承办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网拍小组承办人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进行监督,接听、解答相关咨询,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网络司法拍卖、咨询情况,必要时,由执行法官协助予以解答。

第十八条  网拍小组承办人负责对保证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实,办理成交确认书的送达与签收,并及时向执行法官移交网拍成交确认书等材料。执行法官及时出具执行裁定书。

第十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的每个环节结束后,网拍小组承办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执行法官,提示下一步网拍流程和期限要求。根据执行法官的通知,及时发布二拍公告、变卖公告等后续网拍工作。

第二十条  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的,由网拍小组承办人接收执行法官移交的决定书或裁定书及理由,在网拍平台上及时公告;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网拍小组承办人接执行法官通知5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事务性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垫付。第一次拍卖公告发出后,网拍小组承办人书面告知执行法官收费金额,由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辅助机构出具服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委托评估的,拍卖成交后(含一拍、二拍、变卖)网拍小组承办人通知评估机构结算评估尾款,评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网拍小组承办人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由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缴纳或从拍卖变现款中扣支,评估机构出具发票。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拍小组负责整理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料,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网拍小组接受并协助执行法官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网拍小组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本院后台账号的使用和管理,网拍工作过程中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对接、沟通协调。

第二十六条  网拍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指导评估机构和网拍辅助机构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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