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函〔2019〕2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5-07 14:40:09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财会函〔2019〕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2019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开展年度信息报备工作,填报《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时审核、分析、汇总本地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材料,形成管理综合报告,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和本地区开展代理记账工作的总结。总结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以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书面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年度信息报备表格可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http://cz.fjkj.gov.cn)网站下载。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充分运用我省协同监管平台,发现、查处本地区“有照无证”的代理记账机构,促进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督促所辖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做好报备工作。



附件:【官网下载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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