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5-07 15:30: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5日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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