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9〕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
为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建设,规范和加强本市电子印章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制定本意见。
一、明晰范围
电子印章是指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其中,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二、明确原则
(一)确保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
(二)统一标准。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强化标准规范,推进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
(三)规范便民。公安机关对电子印章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电子印章规范管理。
三、强化管理
(一)加强申请管理
单位或者机构可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电子印章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可制作多枚,并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已有单位或机构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当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2.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3.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委托授权书;
4.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为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新设单位或机构在登记注册时,由登记注册部门将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共享,其在申请制作电子印章时,无须再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交材料。新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申请制作电子印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制作管理
电子印章由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其规格、式样、存储介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集用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2.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的24小时以内,应当将规定的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印章应当存储于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严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7.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8.对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造册、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9.发放电子印章时应当向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电子印章制作证书》。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电子印章暂停、恢复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单位或者机构出具委托授权书,携带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印章制作单位办理。印章制作单位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时,应当向用章单位(机构)出具《电子印章注销证书》,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积极推广使用
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本市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本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平台免费向各级党政部门提供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免费向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提供电子印章签发、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免费向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签章、验签基本服务功能。
(四)妥善进行保管
为保证电子印章管理应用安全,电子公章、电子个人名章要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持有人或保管人要对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四、统筹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安局牵头成立全市电子印章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电子印章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密码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二)做好工作衔接。已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互通互认,完成电子印章备案、管理工作。
(三)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升应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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