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17〕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7〕25号
【注】
1、依据:内人社发〔2018〕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本通知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2、依据:内人社发〔2019〕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本通知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降低0.5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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