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业〔2012〕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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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职业〔2012〕4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高技能拔尖人才,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高技能人才奖励有关规定,设立“中原技能大奖”。为做好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技能大奖是我省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河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原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三条  中原技能大奖每两年在全省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名。

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工作的中国公民,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遵纪守法,已获得过河南省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中原技能大奖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绝招绝技,为业内普遍认可,并在带徒传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省级1类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或国家、国际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的选手。

第五条  中原技能大奖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推荐中原技能大奖候选人应提供申报表、事迹材料和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中原技能大奖评选实行省辖市(行业)评审和省级两级评审制。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省辖市(行业)中原技能大奖推荐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设立中原技能大奖河南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由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省辖市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中原技能大奖候选人向省推荐大奖候选人的初审工作。

行业专家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行业大奖候选人向省推荐大奖候选人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河南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辖市(行业)初审推荐的中原技能大奖候选人终审工作。

中原技能大奖候选人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评议表决,经公示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九条  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中原技能大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金;

(二)中原大奖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条  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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