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9〕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拓展正向激励领域,扩大激励政策覆盖面,增强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对稳增长完成情况较好的设区市,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完善“五个一批”项目推进机制,把抓重大项目、抓有效投资、抓结构优化作为各级各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五个一批”新开工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五个一批”新开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等完成情况较好的3个设区市,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五个一批”新开工项目数、“五个一批”新开工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等完成情况较好的10个县(市、区),省级预算内投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效能办)
三、大力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设区市,优先推荐争取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
四、对市、县(区)新引进或增资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投资额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省级财政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其中,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招商引资单位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3亿元及以上)民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
五、对年度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用电增速、技术改造投资增速、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等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在落实省级以上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政策中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六、对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等情况较好的3个设区市,省级财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七、对进出口规模、进出口增量等完成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实行外贸进出口绩效奖励。对当年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全省份额、实际使用外资增幅、合同外资到资比例等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区),省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八、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品牌农业建设、林业经济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财政厅)
九、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设区市,在安排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一、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性比重、完成预算收入比率和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增长率、完成预算收入比率等情况较好的设区市,省级财政给予分项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二、根据各设区市当年缴入省级收入增量比率、体制上解省级增量比率情况(权重分别占80%和20%),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上缴省级财力增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和特色小镇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十四、对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较好的地区,省级耕地占补平衡补助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对其旧村复垦项目优先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对国务院通报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较好的市、县(区),及时单列下达国家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完成上一年度省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地区,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在测算结果基础上,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
十五、2020年前每年对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成效较好的2个设区市和10个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对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项目,省级专项资金补助上浮1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
十六、对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扶贫办、财政厅)
十七、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省政府就业目标责任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十八、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动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以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九、对年度棚改规模、年度开工率、基本建成率等情况较好的市、县(区),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
二十、对年度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较好,或改革成效获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表扬的地区,在分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给予倾斜的同时,省级财政给予相关专项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
二十一、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安排省级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
二十二、对加快补齐民生水利基础设施短板成效明显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加快水利项目储备的县(市、区)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
二十三、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设区市,支持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交通运输部三年滚动计划,优先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等资金支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成效较好,获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省级给予激励奖励。(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以及全国百强县、非基本财力保障县、基本财力保障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R&D/GDP)水平较好的3个县(市、区),按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等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税务局)
二十五、对获国务院批复列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连续5年每年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示范基地举办“双创”活动、开展创新创业竞赛及项目对接等;优先支持国家双创示范基地辖区内的创新主体申报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奖励;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孵化期内培育家数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
二十六、对数字福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较好的3个设区市,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二十七、对符合条件的年内完工投产技术改造项目,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予以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和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对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片区工业总产值、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创新指标情况较好的,给予激励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十九、对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建设、扶持政策力度、市级补助资金额度、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数、省级科技特派员乡镇覆盖率等情况较好的3个设区市,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
三十、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创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技术机构布局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十一、对年度小流域水质提升情况、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四有”机制考核评分及问题整改情况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水利厅(河长办)〕
三十二、对地表水质优良比例、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设区市,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对河湖长制推进情况较好的市、县(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河长办)、林业局〕
三十三、对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区)及精品示范工程,省级财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三十四、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或乡村建筑风貌提升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级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三十五、对照省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放管服”改革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对改革成效较好的设区市给予激励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效能办、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
三十六、对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的市、县(区),给予通报表扬,优先选择作为我省商事制度、社会共治、信用监管等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十七、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设区市,支持申报绿色金融试验区,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在该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和业务创新。(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
三十八、健全机关效能建设正向激励机制,按照省对各设区市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效能办、财政厅)
各级各部门要把正向激励机制融入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做好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脱贫奔小康等中心工作中,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提升工作成效;要把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结合起来,通过反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指导和帮助各地用好用足各项激励措施,并加强政策执行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身财力,加大激励力度。建立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督查激励措施组织落实工作,并纳入部门考核和效能督查范畴。对市、县(区)的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区)统筹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及一般性支出。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17〕118号)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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