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5-11 04:31:0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9〕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对接国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符合规定的PPP项目实施。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二)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鼓励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政策,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加快建设“银税互动”、金服云等共享平台,为小微企业授信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综合应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举措,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水平。用好纾困基金和纾困专项债,化解民营企业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将全省政府应急周转金规模逐步提高至100亿元以上,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切实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清理修改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2019年年底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省市县全覆盖。深入推进“信用福建”建设,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认真梳理、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加大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偿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二、大力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四)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取消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2019年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推动废止或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五)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积极争取将需要国家支持的重大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范围,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跟踪衔接国家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设备免税、非禁止类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六)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建立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效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海运提单、提货单、装箱单等信息电子化流转。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现场通关环节实行联网对比核查,到2021年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减1/2。(责任单位:省口岸办、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厦门边检总站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七)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适时动态调整出口企业分类等级,评定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拓展提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进无纸化申报,推广运用电子印章,提高办理便利度。执行国家统一出口货物函调政策,提升函调质效。梳理退库流程,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三、坚持激励与保护并举,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创造动能

(八)构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完善创新激励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挂钩机制,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积极对接科创板制度规则,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上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通过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创业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新创业创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九)加大力度保护产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组织开展专利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加强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加快建设“知创福建”,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援助中心。抓紧完成不利于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法院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司法厅,省法院、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十)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统一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推进“一网通办”和并联办理,探索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2019年上半年建成省市统一的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压减行政许可。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研究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组织梳理地方设定的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在我省自贸试验区率先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探索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缩短时限、优化流程,适时发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融合的清理、编制、公布工作,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行政许可的建议。(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进一步增加“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完善“闽政通APP”功能,实现“马上办、掌上办”。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制定标准化审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2019年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同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审批。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更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坚持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实行除赔(补)偿外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工信厅、医保局、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四)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严禁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加强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工信厅、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五)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整治“红顶中介”,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2019年5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违规收费行为。组织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检查,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国资委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六)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落实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腾笼换鸟、二次招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省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夯实监管责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做好减权放权事项监管,切实解决“放而不管”“一放了之”以及承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审改办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八)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化常态化,全面落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推动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的联动协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九)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及时纠正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推进公正监管,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及标准,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深入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切实承担起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对标对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探索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解决制约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查处回应和抽查体检制度,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对企业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省发改委要牵头梳理问题清单,推动整改到位。

(二十一)提升政策制定和实施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要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健全“政企直通车”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要及时在闽政通APP、省网上办事大厅、主流媒体、政府网站上跟进解读政策,精准推送、集中发布,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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