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9〕2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1-26 23:47:2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19〕2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浙财会〔2020〕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向“办得快”“办得好”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及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3项减少到2项,即:1.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审批时限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由现行的2项减少到1项,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报送材料中的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核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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