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9〕2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京建发〔2019〕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现就《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二、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5日
北京调整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执行标准
享受到了个税改革的减负“红包后”,却发现因为有了为零的纳税记录而影响了在京买房的购房资格?近期让少部分纳税人烦恼的“到底要不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两难抉择,有了最新解决方案。
6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根据补充公告,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背景:享受“红包”不缴个税却影响购房资格
新个税法执行后,在起征点提高为5000元的同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均可抵扣,可享受优惠而不用缴纳个税的人数开始扩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披露,2019年1到4月,全国累计有9900万人的工薪所得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到北京,按照此前北京市税务局的统计数据,2019年前4月,本市个人所得税累计同比减收272.1亿元,下降35.4%,实际减税规模达到388亿元。
然而,在享受了减负红包、不用再缴纳个税后,小部分纳税人发现,为零的纳税记录影响了在北京买房的购房资格。
什么情况下会发生“零个税”?以在京工作的河北户籍李先生举例,最近五年内李先生并没有因更换工作等原因而出现未缴或补缴税款的情况。
假设李先生3月工资为9000元,其中“三险一金”1500元。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李先生可以享受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减去5000元减除费用、15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和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后,李先生3月不用缴纳个税,也就是税务部门所定义的有了为零的纳税记录。
按照此前《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中的规定,若李先生因买房以个税记录去提请购房资格审核的话,由于有了为零的纳税记录,则无法通过购房资格审核。
新政:个税为零月份可看社保
根据补充公告,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税所得税缴纳额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此外,购房资格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继续有效。
怎么理解?再给大家举个例子。还是上面提到的李先生。2019年6月,李先生准备在北京买房,提请以个税记录去审核购房资格。审核部门一查,李先生3月的个税纳税额为0,按照新的政策,审核部门就会去看李先生的社保缴纳情况,只要李先生3月社保缴纳正常,则可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当然,至于4月和5月,也将继续审核李先生的社保缴纳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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