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07 01:55:01

北京市关于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灵活就业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8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2019年度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并打印《北京市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划归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管理,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度工资申报工作仍由人社部门负责办理,申报完成后人社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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