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办发〔2018〕2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18〕2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搭建平台
(一)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农业技术、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聚焦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定期梳理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委农工委、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委、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规范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选调生)、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每年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按规定落实补贴发放、保险缴纳、户籍管理、人员培训、职称评定、自主创业、期满就业、升学扶持等相关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将其作为重点人选对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团市委、市委农工委、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乡村振兴等战略实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和农村合作经济等事业,促进乡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安家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就业,加大选送高校毕业生到西藏、新疆地区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教委、团市委、市支援合作办)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加大基层机关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力度,区级机关一定数量职位和乡镇(街道)机关大部分职位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考。完善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提供更多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实施“十百千万”双创能力培育工程、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依托大学科技园、创新型孵化器、海外人才创业园等,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加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学生创业板”建设,为挂牌企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孵化、资本对接、股权托管等专业化服务。发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青年创业基金等的引导作用,带动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团市委、市金融局)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开辟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确保大学生优先应征报名、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军队长期服役,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加大优抚力度,严格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经济补助等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三、健全保障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八)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和实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实践锻炼。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组建职业规划指导师队伍,在高校开设职业规划课程,分领域、分专业、分阶段进行职业指导,帮助高校毕业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团市委)
(九)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全面推进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探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进一步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条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和重要业绩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有关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和保障水平。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浮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
四、畅通流通渠道,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十一)加大选拔基层人才力度。坚持干部人才选拔任用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应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招考。定期开展市级机关从区级及以下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并建立遴选人才储备库制度。鼓励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选拔任用力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十二)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间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简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高校毕业生档案存入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后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规定办理。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保障基层人才流动就业时可连续参保。(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各级就业和人才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四)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区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正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有突出表现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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