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9〕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字〔2019〕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做好我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抗风险能力,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保障和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把引进战略投资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向创新能力、绿色发展能力、效益大幅提升的企业倾斜。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党委、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分析测算后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可参照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自身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按年度进行考核。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成本控制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不良贷款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程序和范围。国有企业按照“由下而上、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高于前三年工资总额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效益联动指标预算基数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严格把关。发现预算不合理的,要及时指导、监督、纠正。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脱节,或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相冲突,需要重新调整预算方案,问题严重的要整体纠偏。(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被国家或省评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处于筹建期、战略调整期、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七)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完善企业工资内部分配管理
(一)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国有企业应积极对标行业先进经验做法,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吸引、激励、留住关键人才。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评价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贡献,强化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加企业发展的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缩减福利性项目。(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工资提取及支出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七、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过程管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工资内部分配的监督。国有企业要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在部门和企业网站上,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强化责任追究。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工资总额预算要素,量化工资分配指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全省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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