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称〔2016〕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6〕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挥评审条件导向功能,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人员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7〕17号)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2日
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在编或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上级机构派出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的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县(市、区)以下机构等。
以上人员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 任中 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 任中 医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 任中 医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 任中 医师为正高级职务。
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所取得的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聘任。如需到非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职须重新申报并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全省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同一晋升年度,不能同时申报。
四、评价方式
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与全省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同时进行,乡镇(街道)卫生院和计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单独划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医、护专业须取得 相应的 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注册。
(四)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含 全科 医师岗位培训),其中申报主任(中)医师须累计满3个月,申报副主任(中)医师须累计满6个月。
(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县(市、区)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 任中 医师。
(5)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担任中级职务1年以上,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担任中级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中级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中专学历并担任中级职务7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 任中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专科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的,可申报副主任护师。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 任中 医师职务评审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能参与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3、具有指导下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病案、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 任中 医师职务评审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最新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能参与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带教能力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2名中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病案。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县级提供30份,卫生院提供2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随机抽取5份病历进行评审。
(二)专题报告。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份(2000字以上)参加评审。
(三)提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3000字以上)。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
(四)论文。
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需在一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SCI收录(Ⅱ区以上或影响因子≥3.0)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二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申报副高级职务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需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无需提交论文。
附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请学历、学位的论文不得参评,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得参评。
二、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二)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内;
(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3年内(含评审当年);
(四)申报年度内有严重有违医德、学术道德行为者;
(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在业务能力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和评审。
三、申报人、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职称评聘工作中有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行为的,依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四、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申报晋升专业应与学历专业一致。
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汇集,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SCI论文影响因子在2.0—2.9之间的,可作为一篇二类期刊论文;影响因子在1.9以下的,可作为一篇三类期刊论文。
七、推荐学术期刊目录的制定以及期刊的分类由高评会征求各专业专家意见确定。
八、工作能力及工作量参考《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未列入的专业参照相近专业掌握。
九、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的以受聘医疗机构级别为准。
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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