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17 03:22:09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3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发展,实现2017年本市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BIM技术,规模以上社会投资工程普遍应用BIM技术的目标,根据《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23日通过)、《关于本市推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4〕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BIM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范围

本市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其中经论证不适合应用BIM技术的除外:

(一)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各区政府及特定区域管委会规定的上述范围外的建设工程。

二、推广应用要求

列入推广应用范围的建设工程,尚未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环节开展BIM技术应用;已立项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处环节开展本环节及后续环节的BIM技术应用。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管理平台,在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

(一)在土地出让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BIM技术应用相关合同条款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BIM技术。

(二)在项目立项或者工可环节,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BIM咨询企业编制项目BIM技术应用方案,明确应用阶段、内容、技术方案、目标和成效。对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报建时,按要求填写BIM技术应用的基本信息,并开展后续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阶段的BIM技术应用。

(三)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单位实施BIM技术应用的要求,抽取BIM技术专家参加评标。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者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一并明确设计和施工BIM技术应用要求。

(四)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环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BIM模型,根据项目实际和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BIM设计模型,辅助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审批。其中,设计单位在建立BIM模型时,构件和设备的BIM模型应当采用类似实际产品的BIM模型。

(五)在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BIM竣工模型和相关资料进行交付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增加BIM技术应用方面的验收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备案中,填写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

(六)在运营环节,重点针对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可利用BIM竣工模型信息,建立基于BIM模型的运营管理平台,实施智慧高效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BIM技术应用方案和有关合同约定开展各自BIM技术应用,鼓励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开展BIM技术应用。各参建单位应用BIM技术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DG/TJ08-2201-2016)和《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南》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三、应用审核和监管

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应当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BIM技术应用落地。对按规定必须应用BIM技术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管:

(一)在土地出让环节,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BIM技术的意见;对应当实施BIM技术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征询意见,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二)在规划审批环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运用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批。

(三)在工程报建环节,对于本通知推广应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填报的有关BIM技术应用信息进行审核。

(四)在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单位BIM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抽查项目不少于应当应用项目的20%。重点对应用项目成果、BIM模型与图纸或者实体建筑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应用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城建档案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采用BIM模型归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中审核建设单位填报的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成果信息应当包括应用阶段、应用内容、应用深度、应用成本、成果等信息。

四、激励和配套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基于BIM技术的审批和监管制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效率,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探索建立与BIM技术应用相匹配的数字化监管模式。

(一)对于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同时应用BIM技术进行协同设计并建立施工图模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复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步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免于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前提下先行核发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并向项目受监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项手续。

(二)本市建设工程BIM技术应用在做到全面合理、科学严谨的基础上,在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等管控中成效显著的,相关企业及个人经评选可以列入全市年度立功竞赛表彰范围。

(三)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BIM技术应用费用,根据应用阶段、内容和规模不同,按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计入成本。

(四)按规定应当采用BIM技术的,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技术负责人具有BIM试点项目业绩的或者经专家认定具有BIM项目经验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五)市规划、消防、交通、住房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基于BIM模型审批或者验收的报审报验要求和程序,简化审批管理流程或者工程验收手续。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设计、施工、监理应用BIM技术的项目招标和合同的配套示范条款;市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基于BIM技术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和监管手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

(六)申请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白玉兰奖等荣誉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BIM技术的,应当在评审中给予加分或者优先考虑。

(七)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BIM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落实机构和推进要求,同时,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研究开展基于BIM技术的智慧城区管理试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应当组织对各区政府和特定区域管委会BIM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和落实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推进力度大,推进成效显著的相关区域予以表彰。

(八)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BIM技术应用的政策扶持和行业引导,在科研立项、项目费用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行业、企业开展BIM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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