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设施联〔2017〕267号《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17 03:42:00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设施联〔2017〕267号





各区建设、规划、道路管理部门,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的有关精神,做好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三部门制定了《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上海市交通委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是补齐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短板”的重要举措。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以来,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健康发展,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依据。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的精神,按照《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地下管线纳 入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市管线敷设控制区内,新建综合管廊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共管线全部入廊;本市管线敷设控制区内,已有综合管廊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共管线逐步入廊。本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提升,道路反复开挖问题得到改善,地下管线防灾能力得到加强。

二、入廊要求

(三)管线敷设严控区范围内各类管线必须入廊。 管线敷设严控区是指综合管廊所在道路及道路沿线绿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管线敷设严控区范围内,电力、给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热力等各类地下管线必须入廊;管线敷设严控区范围内,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尚未入廊的管线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更新或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

(四)管线敷设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干线管线必须入廊。管线敷设控制区是指管线敷设严控区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管线敷设控制区内,沿综合管廊走向的电力、给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热力等各类地下管线干线,必须入廊。管线敷设控制区范围内,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尚未入廊的地下管线干线,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搬迁,或需要更新、 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

(五)可不入廊的情形。综合管廊和外部用户的配线及连接支管;综合管廊内管位不能满足管线需求的;经过专家论证并经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入廊的。

(六)专家论证的相关要求。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与管线权属单位的沟通,对入廊存在争议的,应由管廊建设、 运营单位会同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申请。涉及干线型综合管廊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涉及支线型综合管廊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应当来自第三方,并应涉及城市规划、综合管廊、相应管线等相关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参考专家论证结果, 出具意见书。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意见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统筹规划和计划


(七)统筹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本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应按照上述强制入廊要求编制,并事先征询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了解各类公用管线需求,合理确定管廊布局、建设规模、断面选型等内容。各类管线编制专业规划时,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入廊的各类管线接入路由、时序等。

(八)统筹综合管廊建设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后,相关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结合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入廊建设计划。

四、严控行政许可

(九)地下管线行政许可的限制。管线敷设控制区域内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自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批复之日起,对下列第3至6项许可事项,不再予以行政许可。具体要求包括:

1.本市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在取得工可批复后,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可批复及应当入廊的管线信息上报规划、建设和道路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核对相关信息。

2.本市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单位及时将最新的廊内管位情况上报规划、建设和道路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核对相关信息。

3.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时,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规划许可的,不予许可。

4.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时,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施工许可的,不予许可。

5.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道路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审批时,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掘路计划许可的,不予许可。

6.市、区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掘路许可审批时,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掘路许可的,不予许可。

五、加强行政执法


(十)做好违规新建管线的行政执法。管线敷设控制区域内未经许可违规新建地下管线的,上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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