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管联〔2015〕838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9-06-17 04:45:09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联〔2015〕838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和本市依法行政、推进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和价格改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合理界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项成本范围,科学建立成本标准,规范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则,界定和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内容、标准等, 促进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有效保障安全供气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服务效率的管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配系统供应的天然气(不含小区气化和非管输)。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的 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成立市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列入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范围的,应与燃气经营业务相关。各成本费用项目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

二是统筹兼顾。成本规制覆盖本市燃气采购、输配、销售、服务等各经营环节,并与定价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财税政策、会计准则相衔接。

三是切实可行。成本规制明细科目的设置反映燃气企业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利于实际操作和评判。同时根据燃气经营过程中发生成本的不同性质和用途,采用不同的指标和方法加以规制,体现规制的严格性。

四是公开透明。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行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和成本规制评价信息公开,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成本实际情况。

第六条(成本构成)

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组成(详见附件1)。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的费用、与燃气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各类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赞助、捐赠以及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等不列入成本。

(一)购气成本指燃气经营企业依据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购入燃气所发生的直接采购费用。

(二)输配成本指燃气经营企业在购入燃气后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期间费用指燃气经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税金及附加指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依法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第七条(重点指标)

(一)人工成本。主要是燃气经营企业职工薪酬。包括: 职工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各种报酬);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工资按照《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的操作指引(试行)》要求执行。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职工薪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或标准计提,并不得重复列支。

(二)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详见附件2。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

(三)修理费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维持管道燃气设施正常运行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安全生产费。其中大修理费、日常维修养护费按照实际发生年度据实列支, 但日常维修养护费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安全生产费按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5%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并使用。

(四)信息化运行费是指为提高燃气经营管理效率和安全运行水平所发生的智能化、信息化平台维护费用和建设成本, 摊销运行维护按照购买服务合同据实列支,建设费用按规定分年摊销,但采购的软件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

(五)表具更新费用指燃气表具的维修及更换费用。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前提下,表具更新费用原则上据实列入成本。

(六)贷款利息支出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融资成本,根据实际贷款余额和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七)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管理费用中的相关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据实列入成本。

(八)其他成本费用是指上述科目外,其他与燃气经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含原材料及动力费、低值易耗品、车辆使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科研开发费、广告宣传费等。相关支出按照国家和本市行业相关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政策据实列入成本,并控制在总成本费用(购气成本除外)的10%范围内。

第八条(取值方法)

规制值是指本办法明确的重点指标和管理指标的限制值。 年度成本实际发生数额超过规制值的,成本按规制值计列;年度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规制值的,成本按实际发生数计列。本办法相关条款已有明确的除外。

第九条(管理指标)

产销差率是年燃气购销差量与购气量的比值。全网产销差率和各燃气经营企业产销差率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服务效率的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人均服务用户数、人均售气量、人均管道长度等,相关指标值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根据燃气经营企业在一定经营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气量计算。 单位成本=总成本/核定供气量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核定供气量=购气总量×(1-核定产销差率)

第十一条(效果评价)

成本规制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考核范围。

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评价工作。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控制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产销差率和服务效率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制需核减的成本、联席会议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经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评价报告 作为成本监审、价格调整、特许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本办法施行期内,逐步实现各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

开。各燃气经营企业在每年3季度,通过企业网站、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渠道公开上年度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管理部门在每年3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上年度成本规制评价报告。具体信息公开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诚信约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国家会计核算制度和燃气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规范成本核算,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信息。若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将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各成员、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价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适时调整)

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另有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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