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综计〔2017〕22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实施细则》(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6-17 04:53:05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综计〔2017〕226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本规制规制流程,确保成本规制工作有序开展,明确成本规制工作参与各方职责,根据《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建管联〔2015〕838号)精神,经市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研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和成本规制 评价行为,加强企业成本的监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建管联〔2015〕838号),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成立市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燃气管理处。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

适用成本规制的经营企业具体名录由日常工作办公室予 以公布。

第四条(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协调成本规制中的有关问题:

(一)审议成本规制工作计划、评价报告以及规制值,并对成本规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核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及信息公开内容和优化方 案;

(三)研究成本规制信息反馈意见,听取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四)审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并予以上报。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需要由成员单位提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主管部门组织牵头成本规制工作:

(一)负责颁布成本规制政策和管理规范;

(二)负责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成本规制审计评价结果;

(三)明确成本规制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成本规制工作:

(一)负责起草成本规制政策和管理规范;

(二)负责设定成本规制报表制度;

(三)组织开展成本规制审计评价。编制成本规制审计计划,对经营企业提交的成本规制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委托、协调、督促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审计并出具评价报告初稿;汇总成本规制评价报告初稿,进行成本合理性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成本规制评价报告;

(四)监督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置,对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

(五)监督经营企业年度成本信息公开;

(六)进行企业成本合理性分析,对成本规制工作提出 建议;

(七)建立成本规制工作档案。

第六条(规制值确定)

日常工作办公室结合成本规制在经营企业实际运用情况,通过审计提出重点指标和管理指标的建议值,经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规制值,并由主管部门向经营企业及社会公开修正后的规制值。

规制值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本市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七条(成本规制通知书)

日常工作办公室应于成本规制审计前向经营企业下达成本规制通知书,书面告知审计计划、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日常工作办公室要求和规定格式填报的年度成本规制报表(具体见附表);

(二)经会计、税务、审计等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其它成本规制通知书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定期审计)

成本规制审计实行定期审计和临时审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定期审计是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为了准确适时掌握经营企 业成本列支情况、成本控制情况和管理指标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跟踪审计,以确定企业符合要求的规制成本,通常为一年一次。

定期审计应出具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过程;

(二)成本规制指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结构、成本构成、人员规模、资产结构、经营业务等;

(三)审计意见。 临时审计是指为了配合相关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其它需要,依照本实施细则对经营企业进行成本规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评价原则)

对照成本规制重点指标和管理指标,分析审计情况,形成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评价报告。

成本规制评价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诚实守信原则。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以及燃气行业成本构成特点,按照成本规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成本核算行为,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参与成本规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应当客观、公平地评价经营企业的成本规制执行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真实的评价。

(三)科学效率原则。对同一经营企业的成本规制评价, 同一会计年度内原则上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

第十条(评价程序)

定期成本规制评价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审计计划。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当编制成本规制审计计划,并向经营企业下达成本规制通知书;

(二)资料报送。经营企业应按照成本规制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报日常工作办公室;

(三)资料初审。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经营企业提交的成本规制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企业补正、补全资料;

(四)第三方审计。成本规制日常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经营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五)形成评价报告初稿。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分析经营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对照成本规制指标要求形成评价报告初稿,报日常工作办公室;

(六)形成评价报告。日常工作办公室汇总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评价报告初稿后形成成本规制评价报告;

(七)会议审议。成本规制评价报告经联席会议审议后作为成本监审、价格调整、特许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考核的重要依据。

临时评价程序参照定期评价执行。

第十一条(评价报告)

成本规制评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工作过程;

(二)规制值取值周期;

(三)总体评价;

(四)分析成本规制执行情况及原因;

(五)提出加强管理、完善监管等整改建议;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

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成本规制审计评价工作开展,确保提供的相关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应与日常工作办公室签订信息真实承诺书。

实施定期成本规制审计的,经营企业应当按成本规制通知书的要求将资料报送日常工作办公室。

首次实施定期成本规制审计的,经营企业应当提供本次审计前三年的相关成本资料(经营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 按实际经营年限上报)。

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提供相应的便利;对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规制成本核减有异议的,可以向日常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

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受托开展成本规制审计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原则、利益相关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成本规制审计评价的工作人员与经营企业有利害关 系,在从事成本规制的审计评价时应当回避,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与日常工作办公室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原则上应当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审 核,并可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评价:

(一)直接向经营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场所进行实地察访;

(三)对与成本规制指标、数值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票据、合同、工程项目、经营记录、质量管理、人员工资等进行查验;

(四)必要的市场调查,收集与成本规制相关的资料;

(五)对相关的规制数据和问题进行归集、取证、记录和听取经营企业意见。

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在审核经营企业相关成本规制指标 后,应当根据经营企业成本控制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产销差率和服务效率的执行情况,提出成本规制需核减的成本意见, 并将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经营企业和日常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日常报告)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核算制度及《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建管联〔2015〕838号)的要求,设立财务账目,并于每半年第一个月上报上一半年度成本规制信息(具体见附表)送日常工作办公室。

如遇重大会计事项变更或可能影响规制值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前主动报告日常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日常监管)

日常工作办公室应落实联席会议成本规制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对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 重大事项主动报告、落实联席会议整改要求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要求企业改正。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

从事成本规制审计评价的工作人员在成本规制审计评价工作中泄漏相关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当报告成本规制主管部门或者其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成本规制资料的;

(二)提交成本规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不执行成本规制指标或者不落实联席会议整改意见的。

经营企业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当对其不予实施或中止实施成本规制审计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列入企业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其它)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64468.html

本文关键词: 沪建综计, 上海市, 管道, 燃气, 经营, 企业, 成本, 规制, 实施细则, 全文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