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综计〔2017〕221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9-06-17 04:53:37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综计〔2017〕221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建管联〔2015〕83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控制成本,保障社会公众、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市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研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控制成本,保障社会公众、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建管联〔2015〕838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范围)

本市从事管道燃气输送、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的成本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主体)

按照“谁的成本、谁公开”的要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各自成本信息收集、制作和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责任人)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法人)为成本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应有专人负责本企业成本信息的公开和校核工作。

第五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及时性、全面性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企业网站上设立“供气成本公开”栏目,长期公开成本信息。

第六条(公开形式)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通过但不限于公开发行的报刊、企业网站等形式对社会公开。鼓励企业设立“公众开放日”,通过与消费者面对面答疑、互动交流即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主动宣传供气企业的服务、运营等情况,增进社会对燃气行业的了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公开内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开的成本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经营情况(附表一);

(二)企业成本情况(附表二);

(三)企业成本规制指标情况(附表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公开的成本信息校验核实,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企业可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结合行业发展动态和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供气成本的重要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完善公开内容。

第八条(保密原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上述情况无法判断的,应当填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不予公开申请表》,按流程报批。

第九条(公开时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三季度对社会公开上年度的成本信息;情况复杂的,经日常工作办公室审核,可以延迟1个月公开。

成本信息公开期间,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信息更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成本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不准确,可向日常工作办公室投诉。日常工作办公室应责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公开期限)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信息主动公开期限至少为1个月(自主动公开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的,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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