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18〕795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18 01:14: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8〕7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及《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告知承诺制等“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民航等工程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

二、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一网通办”栏目,选择“部门入口”进入市住建委频道,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

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企业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市住建委频道获取。

在试点推行阶段,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的行政审批程序申请资质。

三、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五、其他改革举措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取消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2、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本市执业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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