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建规范联〔2019〕2号 关于印发《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崇明区人民政府制订了《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等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崇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崇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行、改造等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崇明区在民用建筑的建设与运行、改造等过程,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实施绿色建筑。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绿色建筑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推进区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负责制定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绿化市容、交通、机关事务管理、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扶持】崇明区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扶持政策,支持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扶持资金可纳入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范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绿色建筑分级管理】新建公共建筑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其中商品住宅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工业建筑、农村集中居住点农民自建房等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运营维护。新建公共建筑中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还应当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具体条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全装修住宅】新建商品住宅应实行全装修交付(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行全装修交付。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同步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时,同步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公共建筑中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监测装置,并与区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联网运行。
第十三条【绿色建材】逐年提高区域内绿色建材生产比重和应用占比。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区域内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全部回收,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
第十五条【绿色生态城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绿色生态城区专业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加强绿色生态城区运营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规划土地】市和区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询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在项目选址和土地供应阶段,应将相关部门提出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和建设要求,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包括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要求、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全装修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立项审查】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中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在项目立项时,落实绿色建筑所需投资。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并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市和区规划土地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
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征求建设、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有关规定,处置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并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绿色建筑的实施内容,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及相关性能指标、技术措施在施工和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星级,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维护要求和保修期限;
(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或预制率,以及建筑预制构件的维护要求和保修期限;
(三)全装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绿色建筑交付资料中还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材料产品的技术文件和厂家信息。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行主体】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负责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保证绿色建筑技术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义务。
第二十五条【使用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能耗监测】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能耗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节能管理意见。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能耗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异常情况、节能管理意见。
区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等经费。
第二十七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列建筑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一)重点用能单位建筑;
(二)未安装建筑能耗监测装置、未上传能耗数据或上传能耗数据不稳定的公共建筑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或其他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能耗超过同类型能耗合理值的建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能耗超过能耗合理值和未安装建筑能耗监测装置的建筑能耗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运行职责】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将能耗监测数据稳定连续实时上传至区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低耗能建筑】推广低耗能建筑,加强符合区域气候特点、资源条件的技术与产品研发,鼓励低耗能建筑示范应用。对于建筑能耗超过能耗合理值的建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建筑综合效能调适、节能改造等手段降低建筑能耗,使其符合合理值要求。
第三十条【节能改造】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按计划推进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绿色改造】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相关内容。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开展其他绿色改造。
第三十二条【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及投入使用。
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和养老设施在重新装修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对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进行复验,并将检测结果在建筑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已有处罚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与测评机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的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信用记录】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用语的说明】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学校、商店、旅馆、医院等。
(二)工业建筑,是指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包括车间、生活间、库房等。
(三)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别墅、公寓、招待所、集体宿舍、托儿所、疗养院和养老院等。
(四)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建筑。
(五)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六)绿色生态城区,是指在创新、生态、宜居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在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新开发区域或城市更新区域内,通过科学统筹规划、低碳有序建设、创新精细管理等诸多手段,实现空间布局合理、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生态环境品质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运营管理智慧高效、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人、城市及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区。绿色生态城区内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应服从绿色生态城区专业规划。
(七)能耗合理值,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8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标准,判断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是否处于合理范围的能耗指标。
(八)综合效能调适,通过对建筑设备系统的调试验证、性能测试验证、季节性工况验证和综合效果验证,使系统满足不同负荷工况和用户使用的需求。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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