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质安〔2019〕4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6-18 01:58:55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9〕4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工程建设依法合规水平的不断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工程巡查),是指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市场等行为进行综合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四条(职能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工程巡查管理工作,并对各区、特定地区工程巡查工作进行指导。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工程巡查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建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工程巡查管理工作,并配合市住建委在本区域内开展的工程巡查工作。区建管部门应组建工程巡查机构,或委托所属工程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工程巡查工作。

第五条(巡查制度)

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建立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工作要求,并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开展本区域工程巡查工作。

第六条(巡查人员)

巡查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巡查人员应与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人员分开设置,项目监督人员一般不得同时担任本级建设工程巡查人员。

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专家或购买技术服务参与工程巡查工作,但应遵循回避原则。有条件的应建立专家库,按照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巡查专家。

第七条(巡查项目)

巡查项目应从“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中的项目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也可采取指定项目的方式选择。应重点巡查发生事故、受过处罚、投诉频繁、恶意欠薪的企业的在建项目。

第八条(巡查方式)

工程巡查原则上应采取“四不两直”的飞行检查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巡查。

第九条(巡查内容)

工程巡查内容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建筑材料、设计文件及质量保证资料等;

(二)危大工程、安全设施、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资料等;

(三)建设程序、承发包活动和项目组织管理资料等。

第十条(处置方式)

市住建委工程巡查采取市、区联合处置的方式。区建管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特点,实施本区域巡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处置建议)

市住建委在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区建管部门开具《巡查处置建议书》。区建管部门应依据《巡查处置建议书》要求,负责落实相应的整改、局部暂缓施工和行政处罚等处置工作。对无行政处罚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监管的项目,市住建委应对工程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直接开展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处置销项)

区建管部门应将《巡查处置建议书》的落实及销项情况,及时报送市住建委。

《巡查处置建议书》销项后,市住建委应对项目整改落实的真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抽查。“回头看”检查中发现整改不落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或逾期拒不落实整改的,或拒不停工的,市住建委应建议区建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升级处置,或由市住建委直接实施处置。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在工程巡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认为项目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现场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

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程监管机构确认后,由市住建委或区建管部门开具复工通知书。

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整改落实的真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巡查工作实行“市场与现场联动”。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评价扣分或诚信记分工作,并在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约谈)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缺失、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项目,或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市住建委或区建管部门应约谈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督促相关单位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扩大巡查)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或出现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项目,或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市住建委或区建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在本区域或全市范围内的其他在建项目组织扩大巡查。

第十七条(巡查通报)

巡查工作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定期将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在本区域范围内及时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原则上,巡查通报不应少于每半年一次。

被市住建委巡查通报的项目,取消当年入选市工程评优(文明工地、白玉兰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资格,评优申报单位未被通报批评的除外。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巡查工作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巡查工作完成后,应将工程巡查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影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整理汇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归档。

第十九条(信息化工作)

市住建委开展的工程巡查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区建管部门开展的工程巡查应逐步使用执法记录仪。鼓励工程巡查使用移动终端设备。

巡查工作应逐步建立和使用信息系统,实现巡查工作信息化,并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市、区巡查信息共享。

区建管部门应定期向市住建委报送月度巡查报表、季度巡查报告、定期巡查通报等巡查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巡查手册)

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手册》要求,规范巡查工作程序,细化巡查工作要点,统一巡查文书制作,明确巡查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巡查考核)

市住建委按照有关办法,对区建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可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廉政要求)

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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